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後,或者在訴訟開始前,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那麼,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什麼?
網友諮詢: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什麼
律師解答: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為防止因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律師補充: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閆瑾律師簡介
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擅長公司法務、股權併購、債權債務、不良資產、資本市場、破產重整、私募基金、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物業糾紛,等民商事領域,有豐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