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群
和朋友們分享照片、視頻
可以說是最為稀鬆平常的事情了
但是如果分享的是違法內容
警察蜀黍可是會找上門!
為深入推進「掃黃打非·新風」專項行動,近日,泉州南安市公安局網安大隊聯合東田派出所主動出擊,成功查處1起涉嫌傳播淫穢物品案件, 抓獲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嫌疑人1名,現場查獲電腦、手機、手機卡等一批作案工具,查繳非法淫穢視頻100多個。
今年6月,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個微信群涉嫌傳播淫穢物品並進行牟利。經查,28歲的女子黃某亭系多個涉嫌傳播淫穢物品微信群的管理人員之一。在獲取相關證據的基礎上,通過兩天一夜的持續蹲守,7月22日上午,南安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及東田派出所民警最終在南平市成功抓獲黃某亭。
抓捕現場視頻
據黃某亭交代,自2018年8月起至今,她便一直參與微信群管理,並以此進行牟利。她協助管理的微信群數量眾多, 每個微信群的人數大部分在100-400人之間,這些微信群達到人數上限或被舉報禁封就會重新再建一個新群,每個群成員收取包月費用。
抓捕視頻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亭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法律》
眾所周知,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那麼,不以牟利為目的是否就可以隨意發了?
當然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快訊!李登輝病亡!
來源:泉州網警巡查執法、南安網安
編輯:莊珊珊
審核:趙鵬雲 等
點下和
支持嚴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bd9yqXMBd8y1i3sJLD1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