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性

2023-06-27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評估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性

導讀:對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有所了解的被徵收人應當知道,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當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遲遲針對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將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情簡介:

徐先生的房屋由於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產權證。區人民政府於2018年9月作出通知[2018]7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決定對徐先生房屋所在地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予以徵收,並按照《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安置補償。

2019年1月,徵收實施部門將領取房地產估價報告通知與權利義務告知一併在該市晚報上公告,徐先生因一直未能就房屋補償簽訂協議。2019年4月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對徐先生作出[2019]16-12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由於[2019]16-12號補償決定嚴重脫離現實,徐先生對該徵收補償決定不服,遂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證據,判決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由於在徵收活動中,評估的程序嚴重違法,評估報告未依法向徐先生進行送達,剝奪了徐先生作為被徵收人的諸多合法權益,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不能接受,經代理律師對一審判決及在案證據的全面分析後,立即起草上訴狀,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律師分析:

首先,被訴補償決定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評估報告不具備合法性。在被告提供的全案證據中,沒有任何關於評估機構或有資質的評估師到現場實地查勘的相關證據及依據,並且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該關鍵事實沒有進行詢問調查。一審判決得出「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實施查勘」的結論系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次,徵收部門未向徐先生送達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不具備合法性。一審判決作出:「徵收部門向原告送達評估報告,原告庭審認可,但以對調查表有異議拒絕簽字」的認定有意混淆了案件事實,系認定事實錯誤。

再次,公告送達評估報告不具備合法性。

其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送達,本案當中,徐先生從未收到過《房地產評估報告》,區政府提交的報紙公告送達評估報告的證據恰恰說明,評估報告是沒有對徐先生進行送達。

其二、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針對評估報告的送達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也絕對不可能得出因「無產權登記」即可通過登報進行公告送達的結論。採取公告送達,必須建立在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確實無法實施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結合區政府提交的相關證據,已經明確徐先生為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根本不存在被徐先生所稱無法確認權屬關係,因此評估報告公告送達程序嚴重違法。

最後,由於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導致被徵收人無法對評估結果進行複議覆核,由此剝奪了被徵收人申請覆核評估及鑑定的權利,程序違法。因徐先生根本沒有收到評估報告,因此其不可能得知其具有申請覆核的權利,也正因為沒有依法送達評估報告,由此剝奪了徐先生提出覆核的合法權益。在案證據中,區政府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向徐先生告知對評估報告覆核的權利,直接影響了徐先生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進而直接影響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相應補償金額的基礎。

判決結果:

本案二審上訴後,二審法院並未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根據代理律師的上訴意見,直接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的〔2019〕16-12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責令區政府在二審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重新作出房屋補償決定。

律師提示:

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更是法院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重中之重。評估程序違法將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本案二審上訴中,代理律師精準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性,充分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趙治/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b62ef421c1d27e1a90f5a7388891a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