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卡車爆胎致駕駛員死亡,84萬賠償引糾紛,該誰賠?

2019-11-03     海哥說險

車險中的「三者」通常指的是除本車人員以及本車,以外的人或者物,通稱為第三者。因此,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賠付的範圍就是別人、別車。

有這樣一種情況,駕駛員因為某種原因下車而被本車傷害,那麼是否屬於「三者」呢?

當然這是要看情況的,例如,本文的案例就屬於非常特殊的情況,法院認定為屬於保險對「三者」定義的情況。

真實案例始末

陳某系受僱於付某的大卡車駕駛員,付某的大卡車掛靠在重慶某運輸公司。並且該卡車在重慶市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事實證明,付某很後悔只買了50萬的商業三者險……

2017年10月14日凌晨5:00左右,貴陽市南明區某路段,陳某將大卡車停在道路右側,然後對車進行檢查。結果,由於輪胎爆裂導致陳某死亡。

2017年12月1日,貴陽市交管部門委託某質量檢驗公司,鑑定陳某致死的輪胎屬於廢次品輪胎。

2017年12月15日,貴陽市交管部門認定,陳某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該起交通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

後續的賠償中,由於陳某系農村戶口,加上陳某死在自己駕駛的車輛之下,以及車主提供了不合格輪胎,因此涉案的幾方產生了理賠糾紛。

死者陳某的妻子彭某將保險公司、車主付某以及掛靠的重慶某運輸公司告上了法院。

經過法院審理後認為:

1,陳某將涉案的車輛停在道路右側後下車查看輪胎,檢查輪胎,此時已經脫離了涉案車輛。其死亡並非由於車輛維修或者未拉手剎等自身的過錯導致溜車等原因造成;也並非交通事故而被甩出車外所致。因此陳某死亡時,其身份已經發生了轉化,應當認定為「第三者」屬於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的賠付範圍。

2,陳某死亡是因為車主付某所提供的車輛廢次品輪胎炸裂導致,因此,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付某大卡車所掛靠的重慶某運輸公司亦應當承擔管理不當責任。

3,保險公司認為,死者陳某妻子彭某所提供的證明陳某在城裡工作的各種證明沒有負責人簽字以及聯繫電話,也沒有社保繳納記錄,公司發放工資發放流水等證據佐證而不認可。法院認為結合實際情況,根據陳某、彭某所居住的貴陽市某城中村村委出具的《暫住證明》,陳某家2016年5月開始居住本城中村;以及某電梯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和《勞動合同》,證明陳某在2016年9月1日該公司上班。因此,法院認定陳某生前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均為城鎮,其死亡賠付標準應當以城鎮標準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車主付某以及其掛靠的運輸公司合計賠付84萬餘元。

2018年8月25日,貴陽市中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2019年9月16日,貴州省高院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最鬱悶的莫過於車主付某,84萬餘元的賠付金,50萬元的商業三責保險完全不夠。自己和掛靠公司共同還要承擔22萬餘元賠償。

2、現在很多車主,會為了節省成本而去購買低於市價的輪胎或者其他配件。至於本文的案例是否這樣我們不得而知,典型的節約過度,撿芝麻丟西瓜。

3、本案例中的保險公司有點兒無恥,暫住證、工作證明、勞動合同等雖然可以偽造,但是走訪一下就能核實,卻用沒有聯繫方式和聯繫人否認證據效力。這家保險公司罵了很多次,這裡就不點名了,平時注入一滴水,難時擁有……大家懂的。

4、本車人員成為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本案中法院就已經明說了,事故不能是本車人員因素造成。例如,車輛未熄火,或者忘拉手剎、溜車等,也不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被甩出車外導致的。並非大眾所認為的,只要車上人員離開車,被本車傷了就是「第三者」,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最後

陳某的死亡事實上是,老闆付某因為某些原因而購買的廢次品車胎所導致的。真的是無端飛來橫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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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b0jFMW4BMH2_cNUgKKy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