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的情勢變更制度適用條件

2023-12-23     法妞問答

原標題:合同糾紛中的情勢變更制度適用條件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網友諮詢:

合同糾紛中的情勢變更制度適用條件

  律師解答:

在適用情勢變更規定時,不能簡單的適用,而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具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只有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才能主張情勢變更。

2.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履行終止前。如果合同簽訂之前客觀事實就已經發生,這表明是可以預見的事實,所以不屬於情勢變更。如果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之後,發生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但是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已經無法在更改,所以情勢變更也就不適用了。

3.情勢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種無法預料不僅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並且是在大眾的主觀意識中,都存在不可預料性。

4.情勢變更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情勢變更的事實,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客觀事實,對於該事實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故此當事人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

5.必須是合同依約履行顯失公平。沒有失去公平原則,那麼就不能利用情勢變更來主張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律師補充:

當前市場主體之間的產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係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對於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

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因素,並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莫長軍律師簡介

2006年執業至今,現為吉林贊勛律師事務所主任,曾先後受聘或服務於多家政府機關及大型企業,兩次入圍全國十佳律師。辦理案件幾百件,勝訴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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