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數人都清楚,民事財產案件的勝訴固然需要費些周章,但是後續財產的執行則更是難中之難,申請人獲得全額清償難,法院操作執行難,代理律師和煞費苦心搜集財產線索並申請執行更難。
調查掌握被執行人的資產線索,是一項艱苦而細瑣的工作。需儘可能多地掌握被執行人的相關資料,對被執行人的情況作進行了解、分析,弄清被執行人的資產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點等情況。
但,明知山有虎亦得偏向虎山行,請記住李太白的名言「只要功夫深,鐵杵磨成針」。
被執行人的資產範疇
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資產(財產)形態不一,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被執行人的資產(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預付款;債權;其它應收帳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商譽,著作權,版權等。
下面根據一些實際案例總結出來的搜集財產信息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申請人和律師共同研究並向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共同的朋友獲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有效信息。
1、被執行人是否持有公司股權、合夥權益等對外投資?
2、被執行人或其公司是否擁有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電腦、印表機等辦公設備、機器設備等。
3、被執行人或其公司是否擁有土地、房產等?
4、被執行人或其公司是否擁有商標、專利、著作權、網站域名等無形資產?
5、被執行人是否享有對他人的債權?
6、被執行人是否存在商業往來的主體?
7、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往來的資料中是否有財產線索?
根據以上財產信息進行初步判斷,對於可以直接拍賣變現的財產,例如股權、土地等,要具體核實信息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不可以或者很難直接拍賣變現的財產,例如商標、專利、與商業夥伴的潛在利益等,可以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獲得。針對商標可以申請查封限制其使用、轉讓,針對與商業夥伴的潛在利益,可以向其商業夥伴發律師函破壞其商業利益等活動為條件,與被執行人談判協商。
當然,被執行人如果有配偶,也可以搜集其配偶的財產信息,從夫妻共同財產方面著手。
這一招非常關鍵,建議在準備訴訟階段就開始做,如果可以,最好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執行人提前轉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十三條 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
關於財產保全細節,看看這些知識:
財產保全是什麼?
專業化解釋: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平民化解釋:財產保全,是為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最終兌現而採取的臨時性控制措施。
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可能會轉移財產使案件以後難以執行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禁止其財產的轉讓或責令其不能再轉讓財產的。
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進行財產保全措施。
什麼案件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只有涉及財產給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比如有財產爭議的離婚官司、欠錢不還、拖欠貨款、買賣合同糾紛官司等等。也不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都會受理,只有符合條件的法院才會受理。
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針對不同的財產向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門去調查收集,必要時可申請法院簽發調查令。
對於商標、專利等可以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網站獲得相關備案信息,對於房產、車輛等信息就必須攜帶相關材料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等現場查詢。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3.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4.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法院調查令基本信息1.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2.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三、針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可以考慮以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為切入點
通過詢問該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申請法院調查等方式獲得該單位工資的發放銀行、被執行人接收工資的帳號等信息。在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生活費用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直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
四、充分利用專業財產懸賞平台。
集體的力量是強大的,強大到你不可想像的人肉搜索。當然本編不提倡人肉搜索,但是可以利用一些網上懸賞平台獲取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如蒲公英協作網等有償獲取。
五、從被執行人的生活方面入手。
例如,在取得被執行人住所的基礎上,可以到被執行人繳納水費、電費及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的單位去調查、收集繳費帳戶等信息。如果運氣好,也可以從住所小區保安、保潔處獲得財產線索。
六、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平台搜集財產線索。
例如,可以通過微信、QQ、陌陌等社交軟體的朋友圈獲得些許財產線索,也可以通過支付寶帳戶、淘寶購物信息、淘寶店鋪等獲取不同程度的財產信息。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_u7VdnABgx9BqZZIsMP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