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為了解決地級市立法權而於1982年創設。非省會地級市一旦獲得「較大的市」地位,就擁有了地方立法權。
國務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個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青島市、洛陽市、重慶市(1997年直轄後不再是「地級市」)、寧波市、邯鄲市、本溪市、淄博市、蘇州市、徐州市。
廣義上,較大的市分為省會城市,經濟特區,還有其他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國的「較大的市」有49個,其中省會城市27個、經濟特區城市4個、國務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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