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販假、哄抬物價、插手物流、阻礙交通……依法嚴懲!

2020-02-27     法治潮陽

2月26日上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保障有序順利復產復工。重點內容一起來看——



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依法


依法嚴懲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這些黑惡勢力犯罪


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


依法嚴懲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


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的犯罪


假劣口罩零容忍!


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對這類犯罪堅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嚴厲打擊


與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通過發動群眾舉報、自主排查發現等方式,廣辟線索來源,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依法打擊、第一時間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防控措施。


截至目前,偵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護物資的案件68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560餘名,查扣了偽劣口罩3100餘萬隻及一批防護物資,涉案價值達到1.74億元。


防止因執法不規範不作為亂作為影響企業復工復產!


在執法辦案當中,要準確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現打擊的擴大化和簡單化。


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堅決防止因執法不規範和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影響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經營。


堅持寬嚴相濟,既嚴格執法,又充分理解當事群眾對疫情的焦躁恐慌心理,關心關愛群眾,努力做到語言行為文明規範理性平和文明執法


對一些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持依法嚴厲打擊


危害不大、依法可處罰可不處罰的,要堅持以教育為主,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社會生產環境。


慎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地適用法律。


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


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


對於申請執行人是困難企業的,要加大執行的力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幫助企業復工復產。


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困難企業的,要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申請執行人急需用錢治病或救命,應當以生命健康保障為優先,不得隨意以復工復產為由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要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進行糾正。


對疫情防控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和支持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


困難職工和農民工可申請線上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為廣大人民群眾和復工復產企業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所有涉疫諮詢均可得到及時回復,平均回復時間為66分鐘;疫情期間,湖北「12348」熱線電話一直提供「7ⅹ24」小時不間斷服務


有些不能通過網絡提供申請,就採取電話網絡預約方式服務。有些緊急情況,採取上門服務。


對於確實需要當面提交的,開通綠色通道,當天申請、當天受理、當天指派,儘量簡化審批手續。


對於訴訟時效即將屆滿,需要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適當放寬經濟困難審查標準。因疫情無法提供困難證明的職工,採取書面承諾的方式來申請;因疫情原因造成企業的關停減員、商鋪經營受損、停發工資等導致群眾生活困難的,免予對他的經濟困難情況進行審查


嚴打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


《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進行其他破壞交通設施等違法犯罪。


同時,《意見》還提出,要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


辦理涉企業案件要「少捕慎訴」


針對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復工復產,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風險的行為,《意見》要求,要根據企業是否依法採取有關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妥善處理。


《意見》還提到,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相關司法解釋,依法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菅造良好外商投資環境。


加快涉企犯罪案件辦理進度


在採取強制措施方面,《意見》要求,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營者,可依法不釆取羈押強制措施。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意見》還提到,要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方式把握不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對企業因面臨司法查控等民事執行措施難以復工復產、維持正常經營的,加強部門協作,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ZvkMh3ABgx9BqZZIPb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