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河南洛陽市伊川縣高山鎮坡頭村發生一起兇案:41歲男子尚戰芳在父親墳前祭掃時,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他用鋤頭鋤向正在父親墳前磕頭的姐姐,並導致其姐死亡。據介紹,尚戰芳此前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服刑10餘年,才出獄沒多久。「他有暴力傾向,平常無法與人正常溝通交流,民警和村幹部搜過山。
新京報11月16日19時許,記者從伊川縣公安局獲悉,在父親墳前祭掃時,用農具殺害親姐後潛逃嫌疑人尚某芳被控制。記者獲得的抓捕畫面顯示,尚某芳肩扛䦆頭在街頭招搖過市,被3名警察控制在地。目擊者紀先生稱,嫌疑人被抓地系鳴皋鎮,離案發地高山鎮約10公里。該縣公安局此前發通報稱,15日16時許高山鎮坡頭村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一度懸賞2萬元通緝犯罪嫌疑人尚某芳。
嫌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底,其父親墳前殺姐的動機心理可能是,姐姐在墳前以父之名,對他之前的犯罪行為進行指責、勸導、感化,讓其無法接受,內心逆反,進而尋找加罪人的過錯,認為姐姐沒照顧好父親,自己出獄,父親已死,在父親墳前以審判的姿態,故意殺死至親,獲得另類的故意傷害殺人的極致快感。
也就是說,姐姐至親的身份,殺死她,這種極度摧毀人情、人性、人倫的殘忍殺人行為,讓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獲得了外界對他更大的不理解和關注熱度,當外界難以置信的反彈看法越大,他心中的成就感就越高,因此產生的快感也會跟著極致放大。
他可能無法用言語表達心理的這種犯罪衝動,但其潛意識裡,會不由自主的做出這種反常的,讓人不能理解,難以解構的行為,彰顯自身價值的存在。其實就是一種心理變態的疾病。老父親泉下有知,該何等的悲哀?
很多案例顯示,曾有過暴力犯罪的罪犯,非常容易再犯。我代理過的2個故意殺人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告人都有暴力犯罪的前科。
一個曾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服刑十幾年出獄還不到1年,和村裡的鄰居打牌輸了,互相起了口角,抄起鐵鍬把人連拍帶剁弄死了。
下手沒有任何猶豫,從發怒到動手殺人沒幾秒鐘,再沒幾秒人就完了,讓人來不及反應。不然同是農民,普通人吵個架甚至動個手哪會一下就不行了。
他手上出了2條人命,累犯,死刑立即執行沒毛病。
另一起更過,是個殺人碎屍案。我代理的是第三被告人,看起訴書上的幾個被告人,全都是罪行累累幾進宮的。
這幫人從監獄出來,沒有工作(就算能打工估計他們和竊.格瓦拉一樣,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搶劫性工作者,騙到出租屋各種嚴刑逼供問出銀行卡密碼,取出錢來怕小姐報警,殺人滅口。
滅口後怕敗露就分屍處理,感興趣的可到我的公眾號黑龍馬看我曾專門寫過代理這個案子的情況,過於血腥就不在公共平台上貼了,順便公開引個流。《廣西玉林又現殺人碎屍案?也講一下我親歷的真實碎臉案》
為什麼暴力犯罪的人出獄後容易再犯呢。
第一,和腦迴路有關。據說反社會人格的大腦結構和正常人不一樣,思維方式也不一樣。
正常人也會生氣、焦慮,但不會使用這種極端的方式。
第二,監獄的改造只能改變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模式,不可能改變心理思維方式這些,哪個獄警也不是心理醫生,能在行為模式上進行有效管理已經不易。
同時服刑期間還會加重他們暴力解決問題的信念。
人以群分,周圍人都是這個套路,就會篤信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對的。
第三,出獄後的社會歧視更會加深他們的暴力傾向。
歧視是客觀存在的,原因就是上面2點。
正常人被歧視久了都會不正常,暴力犯罪分子就會更不正常。
再就是為什麼對姐姐下手。
當時的景象太容易腦補了,出獄後姐姐帶著這人去給父親上墳,不肖之子在父親的墳前少不了被姐姐痛罵,抱怨自己這些年的艱難和委屈那是一定的。
正常人會愧疚,但兇手之所以能成為兇手,即使愧疚表現出來的也是狠毒,是你敢埋怨我我就要出氣,出氣的方法也簡單,就是下狠手,殺人。
這下沒別的可說了,累犯,死刑立即執行。
需要反思的地方很多。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我們的勞動改造系統,即監獄系統。監獄除了要限制人的人身自由,還有矯正人的任務。為什麼一個服刑十年的人,沒有變好,反而變壞了呢?
有人說:壞人是教育不好的。這種說法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但是如果認為這種觀點是完全正確的,豈不是否定了人變好的可能性?也就否定了矯正的必要性。所以,這種觀點在大部分情況下還是錯誤的,我們應該認為人犯了錯誤是可以被矯正的,並且努力的去做相應的工作。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社會對於精神病(這種疾病)的態度。這個案件中,我非常懷疑犯罪嫌疑人精神上有問題。但是,我國目前對精神病的看法有些問題。精神性疾病分為很多種,有的精神病性疾病會對自己產生暴力的慾望,有的會對他人產生暴力的慾望。
作為精神疾病患者,諱疾忌醫,不願去醫院診斷治療,甚至誰說他有精神病會認為這是在辱罵他。作為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缺乏正確的認識和包容。精神性疾病也是疾病的一種,對於有精神性疾病的人應該及早治療,這樣可以防止很多惡性案件的發生。
最後,目前這個案件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調查水落石出,我們現在說的話多為猜測,還是等事情查清楚了,我們再好好地研究。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不知道他殺親姐的原因,但是無論他在坐牢時,發生了什麼事,都不是殺人的理由」,「典型的惡魔在人間,這種人已經有過故意傷人致人死亡的案底,現在又殺了人,這次一定要加重處罰」,「等待警方將他捉拿歸案,這種人在外面太可怕了」。
由於本案比較特殊,我們還要根據尚戰芳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定罪量刑。首先,尚戰芳此前就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底,之前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滿釋放不久後便再次殺人,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其次,有村民說尚戰芳有暴力傾向,狂躁易怒,那麼尚戰芳有沒有可能會存在精神方面的問題呢?根據之前所犯罪刑的判決可以認定,尚戰芳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不存在有精神狀況等方面的問題,與其說他有暴力傾向,還不如說是心理變態,我們如何也想像不到,到底是什麼原因,才會導致弟弟在父親墳前殺害親姐?
父親泉下有知,又會多麼痛心,本案尚戰芳出獄不久殺害親姐,社會危害性極大,對社會道德、情感的影響極其惡劣。並且,本案中尚戰芳殺害的是自己的親姐,雙方可能是因為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符合慎用死刑的標準。但是最高院也明確表示過,如果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仍然應當判處死刑。
最後,尚戰芳在實施殺害行為後,沒有立即去自首,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過程,反而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選擇逃跑,加大了警方勘查力度。但逃跑是不能逃脫法律制裁的,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做過的事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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