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辦公廳: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應與單位職工平均收入保持合理關係

2020-04-21   河北青年報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並下發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雄安新區黨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認真遵照執行。

在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方面,辦法規定,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注意選拔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辦法規定,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教育培訓計劃。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管理工作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領導人員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注重做好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著力培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管理能力強、善於改革創新的優秀年輕人才。

對經過實踐考驗、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及時提拔使用,對成熟度尚有差距、需要跟進培養的放到關鍵崗位歷練,對能力有所欠缺、有發展潛力的進行有針對性的「補缺式」培養。

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

辦法規定,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其中,實行委任制領導人員因機構改革、接近退休年齡不能任滿一屆等特殊原因退出領導崗位後,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原職務(崗位)享受相應的不具備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待遇或者所聘任的專業技術崗位待遇;因其他原因免職的,應當按免職後的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繫,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係。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市級(含雄安新區)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河北日報》

編輯/寇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