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跨境建築服務分包款適用「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2020-01-18     理個稅

情景

2020年1月,境內A企業承包了境外C企業的一項園林景觀修復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工程價款約定為300萬。A企業將這個項目分包給境內B企業,分包價款為150萬,A企業和B企業之間結算工程款。

那對於B企業的分包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境外免增值稅優惠呢?

【答案】可以的。

【解析】根據最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政策出台前跨境建築服務分包款是否可以享受免稅收入?

先來看下原來北京稅局的答疑情況:

實質重於形式:跨境建築服務分包款適用「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其實,新出的45號公告並非是一個「新」的優惠政策,而是對原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具體明確,之前對於上述情景中的情況,即實質上分包方提供的建築服務是對於境外企業的,但是實際結算方是境內總包方,無法對應到政策(29號公告)明確列舉的免稅服務,因此實際執行中,納稅人並未享受這一優惠。顯然,新政的明確更加「合情合理」。


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資料

雖然現在大部分增值稅優惠取消了備案,但是對於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還是需要備案的,提醒涉及到企業要注意下。具體資料可以參考下表:

整理依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國家稅務總局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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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NQNEu28BUQOea5Owydk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