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編制和事業編制一直都被公認為是體制內的「鐵飯碗」「香餑餑」,然而,為什麼身邊越來越多的事業編幹部開始抱怨,他們遭遇到了與公務員截然不同的「非公正」對待?
下面,我們向縣級以下事業編幹部聚焦,共同審視他們目前面臨的困境,看看又有哪些方式可以破局。
一、類別之痛
莫說事業編制與公務員的分化愈演愈烈,就僅是事業編制本身,也存有「三教九流」之別。
有參公的,需要參加公務員考試,只是和公務員叫法不同,和公務員們一樣「吃香喝辣」;有全額撥款的,在事業編制中根正苗紅;有差額撥款的,解決溫飽不成問題;有自收自支的,在事業編制中最是泣不成聲,誇張點說,屬於「茹毛飲血」「風餐露宿」那類。
在人事調轉上,事業編制自身的差別就有所體現。縣裡一般都設有以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編委辦、人社局、財政局、組織部負責人等為成員的人事調配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人事調配工作。鄉鎮到縣直單位的人員調動需要上會這眾所周知。但是,不知道你關注過沒有,僅縣直單位間的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人員調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同樣需要該領導小組上會研究,需要常務副縣長的首肯。調轉的難易程度,體現出的是個中差別的大小。
二、待遇之痛
目前來看,待遇之痛是縣以下事業編幹部最大的痛處。
「有關規定」似乎更加關注於公務員群體,公務員待遇有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硬性保護,有職務與職級並行的方式予以操作實行。反觀事業編幹部,沒有法律法規層面的最新規定進行保障,大都沒有車補,沒有績效獎金,而且,就撫恤金(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發放來看,雖各地區計算標準不一,但總體情況是,公務員撫恤金標準要高出事業編制。(這裡旨在敘述這一事實,如果讓讀者感受到不舒服,筆者深表歉意)
在崗位提拔上,事業編幹部與公務員不再構成競爭關係。比如在鄉鎮,副鎮長、紀委書記任職人選要求必須是公務員。事業編幹部只能「曲線救國」,經五年一次的鄉鎮黨委換屆,通過黨委委員解決身份,之後還要再歷經五年的禁止調動。雖然可以實現轉身華麗,但是和公務員相比,轉身速度太慢,尤其很多人還轉不過來。
三、改革之痛
自從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開展以來,有的地區大幅整合精簡事業單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與此同時,被減掉的還有事業管理崗領導職數和職稱數額。這使事業編幹部在事業單位內的晉升,變得路途漫漫、遙遙無期。
而且,事業單位本身的分類改革一直在行進中。大致是要將目前事業單位分三類:一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是從事公益服務的。根據不同的分類,進行相應的改革措施,而其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有可能被轉為企業。這讓部分事業編幹部的去留充滿不確定性。
四、工作之痛
雖然與公務員的差別不斷加大,但是在工作量和承擔的責任上,與公務員並無不同。五加二、白加黑,被問責、被追責,也都成了「家常便飯」。儘管有不少事業編幹部對此叫苦不迭、百般吐槽,但他們還是任勞任怨,不計得失,不辭辛苦,奮戰在一線崗位上。
尤其還有飽受詬病的混編混崗現象,上級往往大力整頓,卻屢禁不絕,收效甚微。有的鄉鎮,公務員數量偏少,極有可能只有鄉鎮領導是公務員,其餘大部分人員都屬事業編制,如果不用事業編人員到行政崗位工作,那無異於讓工作閒置,不擔當作為,不履職盡責。用了事業編人員,卻名不正、言不順,產生種種弊端,不被上級認可。而這,往往將事業編人員陷於兩難境地。
五、療傷之路
說了這麼多事業編幹部的痛點,有沒有能快速有效療傷止痛的方式方法呢。有是有,但事在人為,偏重的仍是個人的努力。
公務員考試。近些年的國家和地方公務員考試報考要求中都明確了在職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不能報考,而沒有對事業編制設限。這是事業編人員可以通過考試抽刀亮劍、拔得頭籌的機會之一。
轉錄考試。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進程中,有的地區出台了事業編人員參加省級組織的考試轉錄為公務員的政策,而且有的能夠直接考錄到市直部門,可以一步到位,既轉變身份,又提高級別層次。
選調考試。省、市一層事業單位的福利待遇往往要比縣、鄉優越得多。有的地區也在通過考試的方式遴選或選調事業編制人員。這對事業編人員來說也是比較好的出路。
看到這,會不會有人問,不考試的話我們事業編是不是就沒有出路了?不是,還有一條崎嶇之路,調任轉公務員。中央組織部在2008年出台了《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相應層級的非領導職務。各地區在實施中有更進一步的規定。但是,事業編人員能走上調任之路的少之又少,其中需要相應的權勢、關係、背景作為依靠。
目前現狀雖然如此,事業編幹部也不必過於灰心。無論是在機構改革還是事業單位改革中,機遇總是與挑戰並存,比如有的小夥伴們就抓住了機會,通過轉錄考試,變成了他們曾經「妒羨」的公務員。而且,現實就是現實,歷史的潮流乃是大勢所趨,平衡心態、保全自身、順勢而為、靜待時機才是智者一流應採取的做法。
就像「學習強國」APP中關於《流浪地球》那道題的答案所揭示的一樣,我們事業編幹部要「選擇希望」!
來源:公務員高參原創,作者:鳳之南
責編:李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