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公告
廈門冠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韋萍與被告王承剛、吳清忍、廈門冠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368號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原告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王承剛、吳清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99060.1元,及利息425643.606元(暫計至起訴之日),本息合計2125003.71元(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以2000000元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0.6%計算的借款利息228000元,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以2000000元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2%計算的借款利息96000元,自2019年2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以1699060.1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2%計算的借款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01943.606元;2.判令被告王承剛、吳清忍承擔原告支出的律師費50000元;3.判令被告廈門冠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12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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