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發布
《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公告
擬規定
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
禁止加工製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禁止宰殺活畜禽
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規制度,我委起草了《天津市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並請於2020年4月14日前反饋。
聯繫電話:022-24453292
電子郵箱:scjgspjyaqjgc@tj.gov.cn
PART 01
總則
在本市涉農行政區域內,對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餐飲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流動廚房,指應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務活動的食品攤販。本辦法所稱農村自辦宴席,指農村地區家庭、其他組織或團體自辦的、非營利性的群體性聚餐活動。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自行採購食品原料,委託他人幫廚並給付報酬的,不屬於農村流動廚房的範疇。
農村流動廚房是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PART 02
備案管理
農村流動廚房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餐飲服務活動。農村流動廚房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農村流動廚房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攤販備案表;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食品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複印件;
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食品加工製作設備設施清單;
《營業執照》複印件。
PART 03
主體責任
農村流動廚房承辦農村自辦宴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食品加工製作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具備與承辦農村自辦宴席食品製作加工能力相適應的工具及貯藏、清洗、保潔、消毒等設施設備,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保持清潔,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保潔、冷藏冷凍、食品留樣、「三防」、垃圾存放等設備設施功能正常,滿足基本需要;
加工服務人員每年健康檢查合格,並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制定農村流動廚房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加工製作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食品從業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做好食品留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向舉辦者出示備案登記證明、加工服務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範的其他要求。
農村流動廚房在承辦農村自辦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場所加工製作食品;
加工製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加工製作場所內宰殺活畜禽;
利用不合格的原輔材料加工製作食品,或將回收後的食品加工製作食品;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
加工製作鮮奶製品等高風險類食品;
加工製作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PART 04
監督管理
屬地市場監管所應加強對備案的農村流動廚房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屬地市場監管所對備案的農村流動廚房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屬地市場監管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對農村流動廚房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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