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21時許,@大連公安 發布警情通報: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10歲女童上完課外班後未歸
家人在灌木叢中發現屍首
據澎湃新聞消息,近日大連沙河口區女童王某被害,她的遺體在距家僅100多米處的灌木叢中被家人發現。
遇害女孩王某的媽媽告訴記者,女兒平時三點半左右到家,但20日當天遲遲未歸,隨後家人報警。
王某的舅舅表示,當日19時許,在距王某家裡僅100多米處的灌木叢中,家人發現王某的屍體。他稱,事發當天,王某上完校外美術班的課後,被嫌疑人騙至家中,隨後遇害。
遇害女孩。圖片來源:現代快報
據現代快報消息,王某的舅舅賀先生告訴記者,涉事男孩和受害女孩曾上過同一個託管班。
10月24日21時許,@大連公安 發布警情通報稱,加害人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女,10歲)的事實,但因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0月24日,蔡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再引熱議
此事發生後,「是否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再次引起熱議。北京日報記者注意到,目前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加害人蔡某某不滿十四周歲,屬於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對此,不少網友表示,現在的小孩心理普遍成熟較早,最低刑責年齡是否應該降低一些?
還有網友表示,是否該進一步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針對「最低刑責年齡」,北京日報客戶端曾發表評論《未成年人刑責年齡降至12歲?莫因寬容讓犯罪有恃無恐》。評論指出,
一方面,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的成長階段,辨別是非、自我控制等能力較弱,法治、道德方面的認知也相對模糊,易受外界的影響。恰如最高檢檢察官童建明所言,罪錯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危害者,同時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單純的懲罰和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消極作用明顯,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也正因為如此,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少捕、慎訴、少監禁」等原則。當然,這並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教育和懲罰之間的尺度,需要司法機關好好掂量。
很多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的拘束性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安置輔導、機構矯正等多種形式,但在這方面,我國司法體系還有許多空白。
@人民日報 談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早發現早預防
24日晚,@人民日報 就此事發表評論《未成年人犯罪應受足夠審思》。評論指出,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女孩被殺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讓人愕然而沉重。「我們是祖國的花朵,請好好愛護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正在審議之中,血的教訓再次衝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如何破題?必須早發現早預防,實行分級干預。
來源:北京日報、@大連公安、澎湃新聞、現代快報、北京日報長安觀察、@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