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改判7年,公平麼?……對社會,對活著的幹警怎麼交代?」
「我弄死JC都沒事,老聶(青島黑老大聶磊)什麼下場你不知道?」
1998年,青島發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判決:警察被打死,兇手一審被判無期,二審卻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被打死的這名警察叫單波,1959年出生,去世時才33歲。案發時的職位是青島市滄口區交警大隊副隊長、市「三車」整頓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副處級幹部,可以說得上是前途無限。然而就是這樣一位年輕有為的副隊長,即使亮明了身份也沒能制止那次鬥毆,甚至使得自己無端喪命。
事情發生在1993年11月17日晚,當時四川峨眉山景區有位運管所所長前往青島學習,單波等人負責接待。地點選在西海岸酒店,沒成想吃著吃著,外面突然傳來一陣吵鬧聲。雖然不是上班時間,但單波認為自己作為一名警察,有義務去制止。可沒想到的是,穿著警衣的單波亮明自己的身份後,人多的那一方依然不肯退步。
沒有辦法,單波只好親自拉架,本以為自己的身份多少能震懾住對方。結果對方出手的時候依然是毫不猶豫,帶頭的那個,一拳打在了單波的太陽穴上。太陽穴,在中醫經絡學上被稱為「經外奇穴」,也是最早被各家武術拳譜列為要害部位的「死穴」之一。這些話並非沒有道理,現代醫學生命,打擊太陽穴會導致人短暫暈倒或造成腦震盪喪失意識。
甚至可能會造成死亡,那人的一拳下手不輕,單波當即倒地不起。見出了問題,鬧事的人四散而逃,聞聲趕來的同事急忙將單波送往醫院。可惜的是已經晚了,經搶救無效,33歲的單波結束了他年輕的生命。接到丈夫的死訊,單波的妻子董某英傷心欲絕,一口回絕對方提出50萬元私了的建議。堅持要讓對方付出應有的代價,可惜,沒這麼容易。
打死單波的,是一個叫外號「嘎嘎」,真名於竹君的混混。他在當地有點名氣,十六歲就因為流氓、搶劫判了七年,1992年又因為尋釁打人被判兩年。1993年11月份,他本來應該在監獄裡,因家庭有實際困難成了所外執行勞教人員。所外勞教,本該低調做人,於竹君卻偏不。囂張如故,發生爭執的原因,僅僅是因為欲離店的盤某不小心碰到了李濤。
這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李濤卻興師動眾的叫來了於竹君等人,事情就這麼鬧起來了。事發後,這夥人潛逃,竟然始終沒被抓住。直到1996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前往某賓館抓捕另一名青島籍犯罪分子齊常青,意外把跟齊常青在同一賓館的於竹君給抓住了。回去一查發現,這個人也是青島市公安局的通緝犯,便將兩人一同交給青島市公安局。
期間,再次有人找上董某英,提高至70萬元私了。董某英依然不肯,1997年3月4日,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按現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這是1997年刑法修訂後的結果,1997年刑法出台前,沿用的還是1979年刑法。
兩者的規定大為不同,根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不過當時施行的《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又有規定:
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罰,直至判處死刑……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死亡,情節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拒捕犯罪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
案發時,單波是為阻止於竹君犯罪行為被打死,明顯符合該法律條文。即使不判處死刑,也該從重處罰,何況他還是勞教人員。起初一審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董某英對這個結果不滿意,於竹君也不滿意。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二審不僅沒有加重刑罰,反倒是將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理由是,單波本來就有動脈粥樣硬化的病變,且於竹君積極賠償5萬元。
這個結果令董某英大為不解,也令於竹君大為得意,所以有了本文開頭的那兩句話。沒幾年,於竹君就被釋放了,他出來後更加囂張。2004年還將某百貨公司老總打傷,並依仗自己的勢力涉足多個行業擁有十多家公司,身價過億。董某英無法忘懷丈夫的死,也不能接受這個結果,這麼多年一直在堅持上訴。
市中院、檢察院到省高院、檢察院,再到最高法、最高檢,好在終於有了回應。2019年12月11日,時山東省高院工作人員表示,最高檢接到材料審查後轉至山東省檢察院依法處理。以於竹君為首的涉黑惡犯罪組織在2020年7月被打掉,該團伙成員大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對於竹君批准逮捕並上網追逃。
目前還沒有結果,但相信正義終將戰勝邪惡,這一次於竹君應該跑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