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貼補稅又稱抵銷稅或補償稅,是指對於直接或間接地接受任何獎金或貼補的外國商品進口所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是差別關稅的一種形式。所徵稅額一般與該商品所接受的補貼額相等。那麼,什麼是反補貼稅?反補貼稅有幾種?反補貼稅怎麼適用?反補貼稅和反傾銷稅有什麼不同,下文做出說明。
什麼是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亦稱「反津貼稅」、「抵銷關稅」。對接受出口補貼或津貼的外國商品在進口環節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是差別關稅的一種形式。所徵稅額一般與該商品所接受的補貼額相等。反補貼稅始創於英國19世紀末。當時英國曾對接受出口補貼的歐洲砂糖徵收此稅,隨後一些國家相繼效仿。目的在於抵消進口商品享受的補貼金額,削弱其競爭能力,防止廉價傾銷,以保護本國生產和國內市場。進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及出口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間接補貼和優惠,都可以構成進口國對其徵收反補貼稅的理由。
反貼補稅是工業已開發國家爭奪國際市場的一個重要工具。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補貼以及各成員國運用補貼與反補貼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約束和規範補貼的使用,防止補貼對競爭的扭曲;同時通過規範反補貼程序和標準,來防止成員國濫用反補貼措施,阻礙公平貿易。
反補貼稅有幾種?
1、禁止補貼
禁止補貼即無條件禁止的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僅適用於出口活動,或者作為許多條件之一,為出口活動提供有條件的補貼,也可以說: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只有國內產品被用來替代進口,或者作為許多條件之一,提供有條件的補貼以使用國內產品替代進口。具體來說,禁止補貼是一種特殊補貼。
2、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是指允許在一定範圍內實施的補貼。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其他成員的貿易受到嚴重損害或對其經濟利益產生嚴重歧視性影響,受損害或歧視影響的成員可以對他們提出申訴。如果補貼對其他進口成員產生不利影響,《SCM協議》中列出的補貼就可以採取行動。
3、不可訴補貼
不可訴補貼意味著成員在實施此類補貼或採取反補貼措施時通常不會遭到其他成員的反對。這種補貼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協議》規定的條件。
反補貼稅怎麼適用?
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這種關稅是對那些得到其政府進口補貼的外國供應商具有的有利經濟條件作用的反應,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這種獎勵和補貼包括對外國製造商直接進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進行關稅減免,對出口項目提供低成本資金融通或類似的物質補助,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進行補貼稅的實施。近年來,這些反補貼稅已成為國際貿易談判中日益難以取得進展的領域,並且這也使國際對等貿易的安排複雜化,因為在對等貿易中要衡量政府補貼是非常困難的。
反補貼稅的徵收方法
徵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該部的建議作出徵稅決定,由該部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反補貼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以後進口的產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
對實際上沒有被調查的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以前已經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於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反補貼稅的徵收條件
- 1、須有補貼的事實,即出口成員國對進口產品直接或間接地給予補貼的事實;
- 2、須有損害的結果,即對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嚴重阻礙進口國某相關產業的建立;
- 3、須有因果關係,即補貼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成員國才能實施徵收反補貼稅措施。
- 4、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關於反補貼稅的徵收作了相應規定,如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後,成員就補貼的存在和金額作出最終裁定,並裁定通過補貼的影響、補貼進口產品正在造成損害,則該成員可依照本案的規定徵收反補貼稅,除非此項或此類補貼被撤銷:如對任何產品徵收反補貼稅,則應對已被認定接受補貼和造成損害的所有來源的此種進口產品根據每一條件的情況在非歧視基礎上收取適當金額的反補貼稅,來自己放棄任何所涉補貼或根據本協定的條款提出的承諾已被接受的來源的進口產品除外,任何出口產品被徵收最終反補貼稅的出口商,如因拒絕合作以外的原因實際上未接受調查,則有資格接受加速審查,以便調查主管機關迅速為其確定單獨的反補貼稅率,但對任何進口產品徵收的反補貼稅不得超過認定存在的補貼的金額,該金額以補貼出口產品的單位補貼計算。
反補貼特徵
依協議的規定,補貼是指由一締約方境內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並由此而授予各種利益的財政資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這一定義表述了補貼的如下特徵:
(1)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此處的政府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中央政府及相關機構,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屬的各種體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級政府。此外,政府行為還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為和政府干預下的私人行為;
(2)補貼是一種財政性措施。補貼應為政府的財政性干預行為,即是由公共帳戶支出;
(3)補貼須授予受補貼方某種利益。協議未對「利益」作出明確的定義,依一般理解,利益即為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資助計劃中取得某些它從市場上不能取得的價值或優惠條件。沒有此類利益的授予不構成補貼;
(4)補貼應為生產者或銷售者所獲得。只有授予企業的補貼才有可能對貿易產生扭曲作用,屬於協議所調整的補貼。
反補貼稅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三條: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託、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打擊商品傾銷違法行為行為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區別是什麼?
1、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
反傾銷稅: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徵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徵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
反傾銷稅是為抵制傾銷進口外國商品和保護國內生產而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即在徵收進口稅之外,傾銷進口商品時徵收反傾銷稅。
2、反補貼: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實施執行反補貼法規行為與過程。
反補貼稅:是指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
反補貼稅根據補貼金額徵收。進口國徵收反補貼稅的目的,是使補貼商品失去人的因素的競爭效力。出口國補貼出口商品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的競爭力。對進口商品徵收反補貼稅後,其價格將會上漲,從而抵消其享受的補貼金額,從而削弱其競爭力,阻止其低價競爭或在進口國市場傾銷。
如果經審查確定反補貼稅的終止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賠償的繼續或再次發生,徵收反補貼稅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和承諾履行期限不得超過5年。
版權聲明:文章由震宇易浩法律服務平台綜合整理於網絡,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