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但凡有獨立思考能力的當代人,就應當懂得像是長途客運站、火車站、高鐵站、飛機場這類交通運輸樞紐有些地方是嚴禁通行的,比如說高鐵站、火車站的鐵軌處,飛機場的飛機坪等。但總有那麼一些人,說他們膽大包天也好,說他們心懷僥倖也好,他們非要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肆無忌憚行走,最終引發悲劇。
在南京站就曾經發生過這麼驚險的一幕,一名男子翻越高鐵站台被列車卡死在鐵軌上,最終搶救無效身亡,家屬反過來還向鐵路部門索賠80萬,面對這樁案件,南京法院是如何進行判決的?
事發男子楊某本身乘坐的是G7248次列車,由蘇州開至南京南站,在南京南站下車後的他並沒有正常離開車站,而是在站台逗留。楊某的行為本身已經跟車站的規定有所不符,誰也不知道他接下來還要干一件更讓人難以理解的事,那就是蹭車。
蹭車就是在沒有車票的情況下,直接由高鐵站台轉乘其他列車。正常情況下如果是合格的轉乘,會要求先從站台進入候車大廳,然後等候需要轉乘的列車到來,再跟其他乘客一同排隊檢票進入到下一列列車當中。
可楊某不一樣,他並沒有購買下一趟列車的車票,不知道是他弄丟了車票,還是心血來潮想要去其他地方,就在楊某到達南京南站沒多久之後,他又瞧上了D3026次列車。D3026次列車是從上海虹橋開往湖北宜昌東站的列車,全程大約需要運行7個多小時,其中會經過南京南站。
由於不同列車到達的鐵路軌道不一樣,在高鐵車站裡滯留的楊某又沒有去候車大廳查看列車到站信息,因此等D3026次列車馬上就要到站,在站內進行播報後,楊某才知道D3026次列車到站的站台在21號。
楊某本人在22號站台,如果要去21號站台,要不立刻轉身跑進候車大廳,然後由大廳檢票進入21號站台,要不就只能橫穿兩個站台中間相隔的鐵軌。
但我們都知道穿越鐵軌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高鐵速度特別快,且光是站在高速運行的高鐵旁邊,都容易被氣流挾帶捲入鐵軌,更別說人直接站在鐵軌裡面。
當時D3026次列車到站的信息已經播報,列車隨時都可能入站,楊某卻做出了一項非常危險的舉動,那就是直接穿越了鐵軌奔向22號站台,就在楊某穿越到一半的時候,D3026次列車已經進站。
縱使在場的工作人員在發現楊某的危險行為後立刻想要上前制止,且D3026次列車在接到緊急播報,了解到前方有人橫穿鐵軌時立刻進行了剎車,但可惜的是高鐵速度太快,慣性特別大,雖然D3026次列車已經進行了緊急剎車,依舊向前滑行了很長一段,正好將想要爬上站台的楊某卡在了鐵軌上,身子夾在站台與列車之間。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整個人夾在列車與高鐵站台之間有多恐怖,楊某就連痛苦的哀嚎聲都發不出來,整個人進入休克狀態。
在楊某出事後,南京南站第一時間就採取了救援行動,急救車也立刻趕到了案發現場,警察與「119」的消防隊員隨著而來。這個時候列車萬萬不可直接開走,否則楊某將受到持續性創傷。為了營救楊某,唯一的辦法竟然是將高鐵站台與楊某相接的部分進行拆除。
等消防官兵將混凝土破開的時候,已經是2個小時之後了,雖然楊某被救了出來,但可惜他已經因傷勢過重失去了呼吸......
楊某身上發生了如此悲劇,縱使其家人知道與楊某自己有著緊密的關係,但他們還是忍不住將鐵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南京南站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高鐵方面並沒有在高鐵站內做好相應的防護與示警,導致楊某選擇橫穿鐵軌,在事故發生後,高鐵南站也沒有組織相應的有效救援,最終導致楊某去世,因此要求南京南站賠償楊某去世的80%責任,換算成人民幣合計為80萬元。
那麼鐵路公司是否需要進行這份賠償呢?得確定鐵路公司在楊某的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檢察機關對於此次案件的後續調查得知,高鐵對於到站的旅客有著明確的規定,不可在站台內逗留,對於橫穿鐵軌的行為,不論是站內的警示語,還是高鐵內張貼的守則,都有著明確的禁止規定。
在楊某橫穿鐵軌的第一時間,就有在附近巡邏的人員趕到現場要求楊某立刻從鐵軌離開,同時聯繫了正在進站的列車。D3026次列車在收到高鐵站內消息的時候就採取了緊急剎車,但由於時間緊迫,剎車已來不及,這並非高鐵站以及列車的不作為。
在楊某被卡在列車與高鐵站台中間後,高鐵站方面迅速撥打了急救電話與消防電話,同時站內組織人員對楊某積極展開救援。但礙於實際情況,救援工作展開需要一定的時間,楊某最終死亡也並非鐵路方面救援不當導致,因此法院判決鐵路公司對此次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楊某之死完全是因為他自己的過錯導致,駁回了楊某家屬的所有請求。
(《男子翻越高鐵站台被列車卡死,家屬向鐵路部門索賠80萬,法院判了》一文部分圖片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