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無證房屋想要按合法的補償?這4項主張沒準能管用!

2022-06-21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宅基地上無證房屋想要按合法的補償?這4項主張沒準能管用!

農村的無證房屋大量存在,這是一種歷史事實,不是誰對誰錯誰有責任的事兒。而一旦遇到徵收拆遷,無證面積的補償安置往往會較有證部分大打折扣,甚至會動輒出現100-200元一平方米的「違建補償」價碼,連重置成新價都不夠。

這樣的低補償無疑是被拆遷人難以接受的,大家想要讓拆遷方給咱按合法的補償,也是人之常情。

那麼,家住無證房的你應當提出哪些主張、搜集哪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求呢面對征拆項目中的違建查處,怎樣進行陳述、申辯才算有力呢?今天,在明律師就給大家說說這件事。

【申辯理由一:房屋系自家的唯一住宅】

這一申辯理由中包含兩層邏輯:一是涉案房屋是確保居住生活之需的住宅,而非經營性用房,更沒有被拿來出租賺錢。

二是涉案房屋是自家的唯一住宅,除了這處房屋自己在本地就沒地方可住了。

在以往的相關裁判中可以看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居住權益的保障法院是會考慮到的。確係村民唯一住宅的,一般都以「改正+罰款」的方式進行處置,而不首先使用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的較重行政處罰。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唯一住宅房屋並不是百分之百不會被限期拆除。若鄉鎮街道和村委會堅持要「清理整治」,那麼當事人完全可以掌握一定的靈活性,與其協商另行審批宅基地建房、給予適當「配合拆除」補償等的可行性。

在越來越多的個案中,拆違並不是一上來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一通亂拆,而是逐漸有了「依法行政」的樣子,協商調解、先禮後兵已為許多地方所接納。

【申辯理由二:雖無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有「單地證」】

無證也分程度和等級,有的是完全無證,那麼就比較麻煩;有的則是所謂的「單地證」——當事人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證,而只是地上後建的房子沒有證。

有證與無證,差別巨大。「地證」上通常會記載一個最初批地時擬建房屋的面積,後來翻、改、擴建的則很難在其上有所體現。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涉案房屋就不會再是完全無證的全部違建,而最多僅是證載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的「部分違建」。

這就要求鄉鎮街道全面調查取證,弄清房屋每一個部分的建造年代、建築結構和審批情況,而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在做不到區分處置的情形下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單憑不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這一依據作出的限拆決定是很容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依法撤銷的。由於我們有地證,那麼鄉鎮街道就必須多費些周折,做好其應盡的職責。

部分違建,全部拆除勢必將構成違法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將有通過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申請行政賠償來彌補損失的機會。

【申辯理由三:涉案房屋的建造曾取得當時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同意】

此前在明律師曾提到過,僅有當年建房時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同意,或者僅向村委會定期、一次性交納過費用,並不能作為證明房屋完全合法的依據。

但話分兩頭說,儘管這兩項主張在認定房屋合法性上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卻能在爭取更理想補償利益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無證房屋的居住者一定要將當年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等開會討論自家占地建房一事的會議記錄、紀要,決議文本等書面材料保管好。到了關鍵時刻拿出來,或能促成村委會對解決補償關切的積極介入,這對被拆遷人而言是有益無害的。

同理,交費收據上所註明的費用名稱儘管五花八門,很不規範,但同樣能夠證明村委會在較長歷史時期內對涉案房屋存在的知情和認可。在認定無證房屋時,有利於被拆遷人將自己的房屋往「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這一有利性質上靠。

總之,大家的確不能認為有了村委會的同意或者交過費用,就可以不用辦理規劃許可、竣工驗收和不動產權登記了,但在面臨拆遷騰退項目時,這些證據有就比沒有強,絕不是完全沒有作用的。

【申辯理由四:房屋曾被行政處罰過,且建造年代久遠】

建造年代是否久遠,沒有法定的標準,而是要看實務中的具體案情。筆者認為,農村房屋至少要建造於2008年《城鄉規劃法》施行前,才算是可能沾上「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邊兒。

如果能進一步早於1999年、1990年甚至是1987年,那麼越早對我們主張公平的補償越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無證房屋完全合法得是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前建造的,這一認定標準著實有些高,個案中的房屋較難「夠」得到。

無論怎麼說,你所要主張補償的無證房屋不能是近兩三年的私搭亂建,更不能涉嫌違法占地。否則甭說補償了,連拆除補貼都夠嗆。

此外,若房屋在過去若干年間曾被當地鄉鎮街道、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等給予過罰款、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也可能對被拆遷人主張補償利益產生一定的有益影響。

儘管「一事不再罰」原則和「處罰時效」均不能在這一問題上適用,但處罰過但並沒有限期拆除還是能夠部分證明涉案房屋的違法情節並不嚴重,有取得適當補償的「正當性」。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無論我們怎樣陳述、申辯或者在聽證會上提出怎樣的辯駁意見來,房屋無證畢竟屬於合法性層面的「硬傷」,其對最終補償結果產生負面影響幾乎是必然的。上述理由單獨拎出哪一個來或許都不能起到提升補償、阻止拆除的目的,但根據實際情況組合在一起就會顯得更具說服力。

大家在碰到徵收拆遷、拆違騰退時一定不要輕易放棄對自家無證房屋的權利救濟,而是要在最大限度搜集證據的前提下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將有無證面積作為一種「抓手」「著力點」為我所用,在審查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程序中及時釋放出來,爭取更大的協商調解空間。

請牢記,農村的無證房屋絕不能等同於違法建築,更不能被無視歷史背景而「一刀切」採取限期拆除、不予補償等極端舉措。秉持這樣的原則,無證房的「權利人」其實還是大有可為的。(王小明/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9337d67a239cf39f78889df21f9f5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