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大物博,想要中央直接管理地方是不可能的,所以才會分省市縣,各級設置機構和官員,先各管各的,自己管不住,再由上級來管。
在這樣的一種管理模式之下,各省各市各縣之間既互相合作,也涇渭分明,就好比是一個小區里的鄰里。
那麼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異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嗎?好比說小區里的鄰里能插手對方的家務事嗎?
當然是可以的,想必大家看過很多公安機關千里追擊犯罪嫌疑人的事件,也看過很多鄰居給鄰居調解的場面。
不過就和插手小區鄰居的家務事,需要和對方打聲招呼、徵得對方同意一樣,公安機關要想異地執法是需要走程序,過手續,等審批的。
案例分享:
2021年是山東淄博公安對電信詐騙犯罪重拳出擊的一年,淄博市公安局和張店分局在關注到轄區一起殺豬盤虛假投資案以後,花費了2個月的時間深入調查,從資金流一路到通信流,全都梳理了一遍,最終確定這背後有一個龐大的詐騙團伙。
眾所周知詐騙團伙一般都是通過線上進行詐騙,這些所謂的工作人員,一般都來自五湖四海。
張店公安分局發現的這個詐騙團伙,成員就遍布湖南長沙、婁底、邵陽、張家界、益陽、湘潭等地,他們不得不深入這些地方進行摸排偵查,並且將犯罪嫌疑人抓捕帶回。
不過不能堂而皇之就過去,需要進行一系列的準備:
首先就是整理相關的手續,統稱為「協作手續」,包括辦案協作函件、相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手續健全以後,雖然可以前往調查,但是仍然不可以自行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和文件。
這時候需要將協作手續提交給異地公安機關,請求辦案協作,如果手續健全,異地公安機關不能故意阻擾、收取費用、推諉拖拉等,一般會很快通過協作請求。
當協作請求通過以後,就可以開展這些活動了,不過必須得在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下進行。
比如在抓到犯罪嫌疑人以後,不能自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系列活動,需要當地公安機關協作,或委託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想要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審問,也必須在24小時內先把嫌疑人送到當地公安機關處暫時羈押,進行交接手續,才可以把嫌疑人帶回。
所以張店公安分局是在湖南長沙等地公安的幫助下,得以5下湖南等地,全面摸清詐騙團伙的主要成員情況,在6月23日將整個詐騙團伙的核心詐騙嫌疑人23名抓獲,搗毀窩點4個。
其中還扣押了70餘台手機、2台電腦、2台車輛、160餘張電話卡、20餘張銀行卡、86萬元的定期存單,整個案件涉案金額達2000多萬。
在這個案件的基礎之上,7月23日張店公安分局再接再厲,協同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對2處交叉的詐騙窩點進行了集中收網,又抓獲犯罪嫌疑人34名,繳獲作案用電腦105台、手機72部、U盤35個。
不過還是有11個漏網之魚,在之後的幾個月,張店分局一直關注他們的活動情況,發現他們分布在6個地區,於是警方又兵分六路,在廣州、深圳、東莞、武漢、婁底和邵陽公安機關的幫助下,將11人一網打盡,整個詐騙團伙成員被抓得徹徹底底。
這一次跨省抓捕,協同合作的整個過程,無疑是行雲流水,深入人心的,展示了淄博市和各地區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既屬於雙方共贏,又屬於維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三贏」。
那麼這裡面涉及到了哪些法律法規?
法律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第四節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一章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七章第八節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十一章第一百九十條、第十二章第三節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第四十二章42—01(至07)
另有:《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關於辦理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等。
違法後果:
如果違反了這些程序,會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因此公安機關必須按照規矩來辦事,2021年各省市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明確指出嚴禁不履行協作手續擅自跨省跨區進行活動,嚴禁異地公安機關同意前自行派人垮區域辦案,嚴禁泄露相關協作信息等。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何況警察擁有槍枝、擁有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一旦濫用,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