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合法

2023-07-14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以「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合法

導讀:小月與小衛於1991年農曆九月初八結婚,婚後生下兒子小彬、女兒小梅,小衛於1997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一因病死亡。1998年小月帶2個子女(小彬、小梅)改嫁到垓甲村。

王霸村現人口145人。2015年,因當地高速公路建設的需要,徵收了集體土地。2016年1月10日,王霸村的家長會議決定,該徵收的土地補償款按144人分配、每人7500元。小彬、小梅領取了該土地補償款。

小月認為自己戶口仍屬王霸村,理應享有徵收補償權益,遂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

小月提供了登記日期為2009年11月25日「常住人口登記卡」,該登記卡中婚姻狀況為「喪偶」、服務處所為「王霸村」。小月在庭審後又提供了登記日期為2016年8月12日「常住人口登記卡」,該登記卡中婚姻狀況為「喪偶」、服務處所為「王霸村」。王霸村提供了主要內容為:小月,女,因1997年丈夫過世,於1998年帶2個子女(小彬、小梅)改嫁到垓甲村,到現在已近20年之久,小月不屬我王霸村人,不能享受我村的待遇,無權干涉我村的一切事務。

本案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成員為「改嫁女」「外嫁女」等理由拒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月是否可參與王霸村集體徵地補償款的分配,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王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根據小月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上記載,小月仍屬王霸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當地法規規定: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因此,小月具有王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有權參與村集體分配。王霸村剝奪了小月應得的補償款分配請求權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之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小月請求王霸村分配其土地補償款,依法有據,予以支持。

在明律師點評:

在對於土地徵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補償款,部分地區選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統一發放,而每個地區的發放標準又不盡相同,多數選擇由村集體自行表決而定。在此過程中,產生「改嫁女」「外嫁女」無權分的補償款的違法決議或既定習俗。在明律師認為此中現象均為當地村民法律意識淡薄,致使「改嫁女」「外嫁女」應得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發生土地徵收和土地補償時,應當及時聘請律師,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896a007e61ff12a53254ff23b80b72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