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24歲男子包夜42歲失足女,事後覺得吃虧竟持刀搶劫

2022-08-18     生活像爬山

原標題:湖北一24歲男子包夜42歲失足女,事後覺得吃虧竟持刀搶劫

「她們年紀太大了,事後覺得吃虧了,所以想要報復一下…」湖北武漢,發生一起令人憤慨的搶劫案件:現年24歲的李某本來不學無術,某次出差閒逛至當地老街,想找個「小姐」,走著走著正好看到中年賣淫女阿玉在街邊招攬生意。賣淫女阿玉說自己已42歲了,不過,此時慾火難耐的李某在討價還價之後來到了阿玉的出租屋。

事後,李某覺得阿玉不夠年輕,便叫阿玉再叫一個姐妹阿金過來,不過,李某見阿金似乎不願意一起玩,李某又吹噓自己帶著4千元現金,只要她們服務質量高,可以包整夜並給每人600元小費等。最終,阿玉和阿金心動了,遂同意了李某的變態的要求。

但事後李某隻是按先前講好的價錢,給了300元離開了出租屋。但是,剛走出出租屋4米多,李某又覺得心理不平衡,乾脆想把錢搶回來,而且她們的包包鼓鼓囊囊的,肯定有不少錢,「小姐」也不敢報警……經查,李某搶得阿玉、阿金現金880元,黃金戒指、黃金耳環等,總共價值3024元。

真是太不講武德了!小伙子有前途,仗著自己年輕,做出這些過分的舉動來,其實,這些失足女也是夠可憐的,本來辛勤的付出掙那點錢,卻沒有想到被對方都搶走了。

那麼,從法律角度看,該如何評價本案呢?

首先,本案中,對於嫌疑人李某來說,其從事賣淫嫖娼行為無疑已經涉嫌違法了,除此之外更需要討論的是,李某在事發後,認為自己吃虧了,於是強行搶走失足女阿玉、阿金現金及其金銀首飾,有關行為無疑侵犯了對方的身體權和健康權,構成搶劫罪。

實際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犯罪行為。

實際上,通常認為,搶劫罪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更重要的是直接威脅他人人身權益。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立刻轉回出租屋,手持菜刀,跑進臥室逼二人脫光衣服,之後,迫使失足女阿玉、阿金手上的、耳朵上的首飾拆下來。

並且,在此過程中,見有人想用手機報警,又威脅收走了二人的手機,並撞上了自己的電話卡可以看出,嫌疑人李某客觀上使用暴力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主觀上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關行為已經涉嫌搶劫罪。

其次,從量刑的角度分析,依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一般搶劫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說,本案中,在不考慮嫌疑人李某是否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可能將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當然,除了追究嫌疑人李某的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之外,對於失足女阿玉、阿金而言,雖然是搶劫罪的受害者,但是要與從事賣淫嫖娼行為,同樣面臨法律的制裁。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司法實踐中,如果相關人員只是初次賣淫、嫖娼活動的話,或者有其他相關情節的,一般會認定情節較輕,面臨五日以內的行政拘留或者罰款;如果以前已經因賣淫嫖娼被處罰過,則將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並處五千以內罰款。

最後,我們就應該以此案為教訓,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尤其是年輕人有手有腳,應該通過自己的雙手發家致富,切莫想著不勞而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8596fa845acae89bf7a0c96bda68ec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