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方式有兩種,你知道嗎?

2023-07-2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未登記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方式有兩種,你知道嗎?

導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種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基本案情:

委託人周某某(父)、周某福(子)系廣西壯族自治區XX市XX縣XX鎮XX村的村民,在該村承包了土地,2018年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確權證書。在辦理登記時,因周某福已分戶,所以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因種種原因周某福未登記在該證上面。現該村因建設項目面臨徵收,需要整村徵收,縣政府組織成立有關指揮部負責相關事宜。指揮部向該村村民小組下發了《關於限期清理土地附著青苗交付土地的通知》,要求按期清理土地附著青苗並且交付土地。因補償協議尚未簽訂,並且承包土地系委託人賴以生存的土地,清理交付之後委託人生活難以為繼。

辦案流程:

代理律師代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複議請求撤銷上述《交付土地通知書》。複議機關市政府簽收文件之後電話聯繫當事人,並表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只有周某某的名字,周某福的名字並未登記在上。並且根據戶口簿等證明材料,並不能明確表明周某福系周某某的兒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戶為單位,只要承包方的家庭戶存在,那麼在合同期之內的土地承包權就繼續存在;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此時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本案周某某系以家庭戶為單位承包土地,應以戶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其兒子周某福作為共同申請人一併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代理律師建議委託人去本村村委會開具相關證明,證明周某某與周某福確係父子關係,辦理確權證書時因特殊原因並未登記周某福一家。周某福雖已分戶,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分割,周某福與其父親周某某共同承包經營土地;周某福申請作為其父親周某某的共同申請人與其父親一併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現市政府已經受理。

最後,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也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如果遇到上述類似情形,不要害怕,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獲取佐證材料,在提起相應的複議或者是訴訟程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7c7c9de20cc51f39a9e58cca86ebc4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