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行為、主觀心態以及處罰,什麼是「職務便利」

原標題: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行為、主觀心態以及處罰,什麼是「職務便利」

合木論壇,即合木產權保護刑事辯護與控告論壇(第二期)主講嘉賓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詹奇瑋老師《職務侵占》講義由合木論壇連載,當前為連載二的內容:「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行為、主觀心態以及面臨的處罰說明,並解釋什麼是「職務便利」。

一、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行為

1、它是一種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對於「職務便利」把握,需要注意要與「工作便利」相區分。

職務便利是指本人職權範圍內或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也就是說,是基於權力、職責而產生的,對於占有、處分單位財物所具備的「優勢條件」。

【職務便利】

  • 所謂主管,是指對單位財物有調撥、安排、使用、決定的權力。
  • 所謂經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控制單位的財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單位財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對工作關係的熟悉作案環境、容易接近單位的財物等便利條件【此為「工作便利」】。
  • 所謂管理,是指具有決定、辦理、處置某一事務的權力,並由此權力對人事、財物產生制約和影響。

法院:利用職務便利不要求具備全面性

實踐中,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通常不是一人,出於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需要,單位財物的支配權、處置權及管理權往往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行使。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單位財物的管理權限仍及於職責範圍的全部,其管理權限以及該管理權所產生的便利,亦不因有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響,單獨利用其管理職務竊取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二、職務侵占罪的主觀心態

將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心理,是占有而非暫時的挪用、使用,如果是暫時挪用的心態和行為,則構成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272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職務侵占罪的處罰

實施職務侵占行為:

1、數額較大的(6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10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15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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