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一小伙酒後小區挪車,被刑拘?

2019-07-29     平安永安

喝酒後不能開車上路

想必大家都知道

但喝酒後在小區挪車

算不算違法?

7月13日8時許,永安市民陳某和家人打算出門自駕游,出發時發現停在自家小區的小轎車被杜某的轎車堵著出不來。根據車身信息,陳某找到了此時正在睡覺的車主杜某,並叫醒杜某起床挪車。在挪車過程中,陳某聞到了杜某身上的酒味,陳某認為杜某屬於酒駕,而杜某卻認為自己只是在小區內挪了一下車子沒有上路行駛,並不涉及酒後駕駛的違法行為。兩人爭執不下,陳某拿起了手機,撥通了110。

民警到達現場後,對杜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查,檢測結果為12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杜某大呼「冤枉」,那麼酒後小區挪車究竟算不算酒駕呢?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那麼,小區內的道路是不是等同於危險駕駛罪概念里的道路。執法實踐認為,對道路的認定關鍵在於對道路「公共性」的理解。而何謂「公共」,其最本質的特徵在於對象的不特定性。無論單位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採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於道路;如果僅允許與管轄單位、人員有業務往來、親友關係等特定事由的來訪者的車輛通行,則不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就小區而言,如果來訪車輛經業主同意後可停放的,因其進出小區的條件建立在來訪者與受訪業主的親友關係之上,故對象相對特定,範圍相對較小,此種管理方式下的小區不具有公共性,不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若社會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交納一定費用,即可進出小區、在小區內停放的,則其通行條件並無特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對象不特定,範圍面向社會大眾,在該管理模式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

本案中,該小區是半封閉式半開放式管理,小區非住戶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小區、在小區內停放,因此,該小區道路具有公共性,屬於《道交法》規定的「道路」。杜某在該小區內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那麼,渾身酒氣的杜某又是如何回到家中呢?民警不禁產生了疑惑。在民警的再三追問下,杜某迫於法律的威嚴交代了當日凌晨四點,酒後駕駛車輛回到小區的事實。

綜合杜某的行為,杜某已涉嫌危險駕駛的違法行為,為此,民警將其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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