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討論具體的案例的時候,怎會遇到困惑。怎麼樣討論案例,討論哪些內容,如何討論等問題。本人認為,對於已決的案件的討論,我們應該超脫一些,不能站在法律關係主體的任何一方。這樣才會討論案件本身,才會️真正對案件的評論分析。
由於討論者與案例本身與我們沒有利害關係。這就可以決定討論案例的得失。討論的內容主要包括案例本身的事實認定是否準確、證據與法律程序運用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這也就是首席大法官最近所提出的那樣:我們主要的目標就是「尋找事實,尋找法律」。
另外,討論案例畢竟不是開庭,是在討論案例存在的問題。我們還應該從攻防的角度去辨析,把它作為一個純粹的案例。所以,討論案例,要麼從案例本身去分析,要麼從攻防角度去辨析。這是討論問題的兩個角度。目的只有一個:用最高的評判標準去拷問法院在「尋找事情,尋找法律」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最後,從我個人的感受出發,討論案例時,最好不要出現某些「巧」的東西,因為「巧」,只能一時得逞。比如說,有些律師大談特談如果搞證據偷襲,大談特談案件以外因素。
來源:黃星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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