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人民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典型案例

原標題: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人民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1:某集團公司涉勞動爭議系列執行案——發揮破產重整挽救功能,全額保障職工債權

【執行要旨】

在執行案件中,針對有資產且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可以通過「執破融合」機制導入預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產挽救功能高效清償職工債權。

【基本案情】

某集團公司是一家以鑄件鑄造加工為主要經營業務的集團型生產企業,自2019年始陷入了財務困境,累計拖欠97名員工的工資。相關員工陸續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並於2022年5月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明,該公司名下雖有廠房、土地和進口鑄造自動生產線等財產,但均已設定大額抵押,採取常規執行措施逕行拍賣,不僅變價周期長、設備貶值率高,所得拍賣款清償大額抵押權人後是否足以清償員工債權難以保證,而且鑄造產能指標的價值無法體現。面對上述難題,吳江法院認為,該公司雖具備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適用破產重整程序可在保全現有財產價值的基礎上,充分釋放產能指標等無形價值,公平有序清償全體債權人,為企業再生贏得空間。

經吳江法院執破融合團隊釋明引導,該公司向該院提出重整申請,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時請求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期間,為解職工燃眉之急,該院兩個月內協調第三方先行全額墊付97名職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598萬元。經公開招募、公開競價,並徵求轄區政府關於項目投資、產業規劃的意見,最終由重整投資人支付償債資金1.41億元,全額清償包括職工債權在內的各類債權,保障了相關職工的切身利益。

【典型意義】

本案中,對於所涉員工債權眾多、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對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被執行企業,執行法院依託「執破融合」機制,及時將案件精準導入重整程序,不僅保全了企業營運價值,而且快速兌現職工權益並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2:黃某某等31人與謝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多措並舉以「和」促執,妥善化解涉農糾紛實現共贏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投資的種植基地因客觀原因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及時償還所欠的勞務報酬。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多措並舉以「和」促執,使雙方當事人和解結案,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以來,黃某某等31人為謝某某的百香果基地提供勞務。2022年4月,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遠法院)判決謝某某支付黃某某等31人勞務報酬1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謝某某未履行義務。黃某某等31人先後向安遠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該院調查了解到謝某某系當地引進的種植大戶,在當地種植水果蔬菜,全年可為當地50餘名村民提供勞動機會。謝某某不能及時償還所欠的勞務報酬,是由於市場行情、天氣乾旱等綜合原因,導致農產品效益遂下降,資金周轉困難。此外,大多數申請執行人現仍在該基地務工。該案如處理不好,既會導致果蔬基地倒閉,又會影響鄉村經濟,減少當地村民收入。

在充分掌握案件情況後,執行法院採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主動作為,先後採取「背靠背」「面對面」「多方促和」的方式,做好當事人執行和解工作。一方面向謝某某釋明法律規定,使其認識到法院的判決必須履行,另一方面多次召集黃某某等31人為其分析利弊。與此同時,執行法院還主動與鎮政府、村委會進行溝通聯繫,邀請鄉村幹部共同做和解工作。經過反覆釋法明理,各方形成共識,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暫緩對謝某某採取司法拘留、暫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謝某某籌集5萬元先付部分款項,剩餘款項在其賣出果蔬產品後按期履行。黃某某等31人勞務工資已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服務鄉村產業發展,促進鄉村經濟進步,是司法機關應有的責任。人民法院結合鄉村振興發展戰略,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審慎執行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打好「和」字牌,多舉措以「和」促執,保持了鄉村產業不垮毀、農民增收不斷鏈、農村經濟不受損,實現申請執行人權益得以保障、被執行人產業繼續生產經營、農村經濟持續發展的「三贏」效果。

案例3:吳某等47人與桐鄉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案——依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到位百萬欠薪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為一人公司,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依法審查後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通過執行股東財產,執行到位200餘萬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吳某、葉某等47名員工受僱於某公司,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卻未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等。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部門裁決該公司支付工人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等共計300萬餘元。後因該公司未履行裁決結果,該公司員工陸續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因公司已停產,僅執行到5萬餘元,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桐鄉法院)發現該公司為獨資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財務與股東財務混同情況,遂釋明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程序。經過「申請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東陳某為被執行人—陳某提起執行異議—法院駁回異議」等程序後,該案繼續執行。桐鄉法院對被執行人陳某名下房產、銀行帳戶進行查封,並對其釋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後果。陳某主動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執行人按約支付和解款項,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系一人公司,執行法院堅持司法為民、能動執行司法理念,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並執行股東財產。人民法院善意執行、文明執行,推動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4:15位農民工與某家紡公司、邱某勞動爭議糾紛執行案——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及時執行企業回籠資金

【執行要旨】

執行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企業因疫情原因導致資金流轉困難,採取了靈活的執行措施,給予被執行企業足夠的「喘息」時間,同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最終促成案件圓滿解決。

【基本案情】

本案被執行人邱某同時也是本案被執行企業某家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5位申請執行人曾與該企業建立了勞務關係。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寨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深入企業進行走訪,了解到該企業是從江浙地區招商引資進入本地的一家經營家紡製品的公司,在近幾年生產經營中,產品銷售緩慢,資金流轉困難,甚至難以支付工人工資。為確保企業正常經營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執行法院未將該企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未將該企業必要的生產機器進行查封,多次在當事人間組織座談會進行協調,給予企業資金回籠的時間。同時,在與本地銀行進行溝通後,銀行向該企業介紹了相關的貸款業務,助力企業進行融資。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該企業回籠一筆資金。然而,被執行人邱某在企業獲取該筆資金後,拒不支付工資,金寨法院立即對邱某進行了約談。約談過程中邱某態度強硬,仍拒不履行,金寨法院果斷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間,邱某主動聯繫執行法院稱其會將該筆資金用於支付工資,請求解除拘留措施。最終,15位農民工的工資得到全部支付,案件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認真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同時,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本案辦理過程中,執行法院考慮到被執行企業為本地招商引資企業的特殊性,採取了靈活的執行措施,在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多次協調溝通,給予被執行企業足夠的緩衝時間,最終使該企業避免倒閉,也使農民工獲得足額工資,在促進企業發展的同時有力地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案例5:多名船員、漁工與某遠洋漁業公司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加速船舶拍賣款分配,優先保障遠洋船員、漁工權益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嚴重資不抵債,名下多艘漁船被法院處置,船舶變現程序多、時間長,債權人眾多、變價款分配複雜,船員、漁工工資受償緩慢。執行法院通過協調各方,優化船舶拍賣款分配思路,使船員、漁工勞動報酬得以優先、及時、便利發放。

【基本案情】

本案被執行人拖欠100多名船員、漁工勞動報酬,總執行標的約8億元。涉執行船舶20艘,需經拍賣公告、債權登記、變賣等船舶處置法定程序和組織債權人召開船舶變價款分配會議,程序複雜、歷時漫長。多名船員、漁工多次到法院及當地政府等有關單位反映生計問題。廈門海事法院經研判認為,依法從快優先解決具有優先權的船員、漁工工資發放問題,有利於保障遠洋勞務工人合法權益。廈門海事法院與船舶債權登記及確權訴訟等部門建立對接機制,第一時間跟蹤研判同類案件,實現涉執行風險提前預警;與船員、漁工所在地政府協作,多次召集船員、漁工代表、涉案關聯企業商討,積極爭取具有抵押權的申請執行人等主要債權人理解支持,協調關聯企業先行墊付船員工資;主動幫助異地船員、漁工聯繫法律援助。百名債權人難以集中到廈門海事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廈門海事法院通過微信、視頻電話等多種信息化形式,對當事人進行身份核對、金額確認,依法發放案款,有效維護了遠洋船員、漁工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本案申請執行人來自不同省市,被執行人名下多艘漁船執行程序複雜、協調難度大、影響範圍廣。執行法院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執行與審判部門構建常態化信息互通機制,與異地重點漁村及所在地政府、關聯案件審理法院等單位協調聯動。依託信息化手段,有效克服船舶變價款分配債權人會議與優先權船員、漁工工資變現的時間和空間上的困難,及時分配發放船員、漁工勞動報酬,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6:馬某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線下走訪查找財產線索,促成多案快速執結

【執行要旨】

執行法院通過到被執行人工地和住所地走訪調查,查找到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未結工程款,協調執行到位工程款,發放農民工工資,案件在9天內全部執行完畢。

【基本案情】

馬某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法律文書確定該公司向馬某某支付工資款7500元。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義馬法院)立案執行,義馬法院立案庭發現本案與其他新收9起案件被執行人相同,為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隨即根據「立執互聯反饋」機制要求,告知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指揮中心立即組織研判,啟動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應急預案,開通「綠色通道」,與立案庭協商將10起案件合併執行,由快執團隊辦理。經過網絡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院積極到被執行人工地和住所地走訪調查,終於發現被執行人在義馬市某局有未結工程款,立即到義馬市某局與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經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法院帳戶。義馬法院通過9天時間,將10件案件全部執行到位,及時將案款全部發放。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主動作為,立案部門和執行部門配合,準確甄別涉農民工工資案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闢綠色通道。辦理過程中,線上查控與線下走訪同時發力,快速查找財產線索。執行法院與政府機關聯動,將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法院,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兌現。

案例7:某建工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執行異議案——及時解凍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順利兌付

【執行要旨】

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執行法院通過審查相關證據,及時解除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的凍結,保障農民工工資順利支付。

【基本案情】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青法院)在辦理某建工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中,根據該混凝土公司的保全申請,在帳戶性質不具有外觀明確性的情況下,凍結該建工公司在某銀行的帳戶。該建工公司向高青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提交了該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銀行三方簽訂的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資金託管協議、某就業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農民工工資專戶證明,請求解除上述銀行帳戶的凍結。高青法院經審查查明,凍結的上述帳戶確係該建工公司專門用於發放某幼兒園及地下車庫項目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帳戶,且該案不是為支付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糾紛,高青法院及時裁定解除對該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的凍結。

【典型意義】

執行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審慎核查被凍結帳戶是否屬於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確保專用帳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凍結或者劃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8:趙某等11人與王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充分運用強制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執行要旨】

本案因被執行人長期無法聯繫而未能執結,執行法院多方查找被執行人,通過強制措施與釋法明理相結合的方式,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全部義務,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部實現。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小型建築工程,僱傭同村的張某、趙某、關某等11位農民工從事力工、瓦工等工作,工程結束後,欠付11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合計8萬餘元,張某等人將其訴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王某未履行給付義務,張某等人向昌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脫,既不履行還款義務,也逃避與法院進行溝通。

昌邑法院對王某進行拘傳,進行釋法說理,製作拘留決定書。王某在強制手段的震懾下,將農民工工資款及案件執行費合計8萬餘元交至法院。11名申請執行人中有1人因病無法到昌邑法院領取執行款,在向其他10名申請執行人發放執行款後,昌邑法院及時趕赴其家中,將執行款發放到位,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立足司法職能,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執行案件加大執行力度,綜合利用各項執行措施手段,最大限度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例9:李某某等10餘人與王某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法檢聯動助農民工討回工資

【執行要旨】

執行法院在辦理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過程中,主動接受檢察院法律監督,強化法檢協同配合,在現有個案交流的基礎上,形成常態化聯動機制,共同發力,系統化推進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質效提升。

【基本案情】

甘肅省蘭州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新區法院)在執行王某支付10餘名農民工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因該案涉及申請執行人較多,且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名下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陷入困境。為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工群體的合法權益,蘭州新區法院與蘭州新區人民檢察院加強司法聯動,對王某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梳理,在多次聯繫王某未果的情況下,法檢聯動商討並制定了有效工作方案。經過多方努力,聯繫到了王某的父親,向其耐心釋法說理,闡明王某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後果。王某父親教育王某認識到不積極履行法院判決並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違法性,讓農民工順利拿到工資。

【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與當地檢察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工作平台進一步完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共同商討建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協作工作制度及法檢協作平台,形成司法合力,強化工作聯動,推動案件執行。

案例10:某人造板公司涉勞動爭議系列執行案——促成案外人注資收購,推動企業復工復產

【執行要旨】

被執行人具備恢復經營的基礎性條件,執行法院通過積極促成有意向的經營主體注資收購,並協調其他債權人同意解除被執行公司重要設備的查封,在清償工資債務的同時,推動被執行人順利復工復產。

【基本案情】

某人造板公司因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欠債高達1.2億元。該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已被多案凍結、查封,導致工人工資無法正常支付。該公司工人申請勞動仲裁裁決,某人造板公司未履行義務,工人向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開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共31件執行案件,執行標的額87萬餘元。開平法院經查,某人造板公司資產因其他糾紛被查封,且該公司所欠債務數額大,已資不抵債。開平法院根據另案債權人申請移送破產。其間,有意向的經營主體提交收購該公司的方案。開平法院認為,某人造板公司在該領域占有一定市場份額,具備恢復經營的基礎性條件,通過收購不但能解決被拖欠的工人工資及穩定就業問題,也能夠讓該公司得到有效救治,恢復市場經營能力。開平法院最終決定同意收購方案,買受人預先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87萬餘元工人工資得到全額兌現。與此同時,加強與其他債權人的溝通協商,解除該公司重要設備的查封,推動該公司順利復工復產。

【典型意義】

一些有良好經營基礎的企業陷入發展困境,進而無法按時支付工人工資,無法清償對外債務,面臨退出市場的風險,如何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成為破解諸多難題的關鍵。本案中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執行手段,通過收購方式,既解決被拖欠工人工資問題,又運用市場手段救治困境企業,統籌解決了困境企業發展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

版權聲明:文章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547ffc384c89023fe4a4606232fdd6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