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廈門!再婚老伴去世半年才火化,繼子竟然做出這種事…

2023-04-07     廈門吃貨王

原標題:事發廈門!再婚老伴去世半年才火化,繼子竟然做出這種事…

廈門一老人去世半年

才被火化

親生女兒一怒之下

把母親的繼子告上法庭

索賠18萬

背後真相驚了...

去世半年之後,老人才被火化

李爺爺(化名)和王奶奶(化名)是一對再婚夫妻,帶著各自的兒女一起組建家庭,共同生活了二十餘年。後來,王奶奶女兒丹丹(化名)移民國外,李爺爺的兒子小李則留在廈門,陪伴兩位老人。2017年2月27日,也許是意識到自己的身體大不如前,王奶奶作出公證遺囑,明確把本人的所有遺產全部留給女兒丹丹一人繼承。

2020年11月,王奶奶去世,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等材料由小李持有。得知母親去世消息,丹丹緊急回國。誰知,一見面,丹丹和小李就因為王奶奶的遺產處置和遺體火化產生了分歧。

因為小李的不配合,王奶奶去世後長達半年才得以火化安葬。丹丹也因此在廈門多滯留了兩個月的時間。

小丹:

小李應該對此事負責,我要求小李支付精神損失費10萬元,並承擔超過合理期限的遺體保管費1.8萬元,誤工費、代辦費等其他費用共計18萬餘元。」

小李:

「我父親有權處理繼母的後事,只是他年事已高且生活已經無法自理,作為兒子,我應該遵照父親的意願代為處理。家裡的財產主要由繼母來打理,丹丹急於火化的目的就是要儘快繼承繼母的遺產,但這些錢是我父親和繼母的共同財產。我擔心父親的財產將來難以追回,才沒有交出證件和材料。

那麼問題來了

老人去世半年才被火化

繼子小李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會怎麼判呢?

判決:

被告有一定責任,承擔150天冷凍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根據生活習慣,死者的喪葬事宜,應由其近親屬及時予以處理,符合「入土為安」的傳統。王奶奶自去世直至火化,時隔近六個月,已超出日常生活中的合理安葬時間。

李爺爺客觀上不具有親自操辦王奶奶喪事的能力,小李作為李爺爺近親屬,不應拒絕配合丹丹辦理王奶奶喪葬事宜。而小李作為火化所需之材料實際持有人,對於王奶奶喪葬事宜未能及時處理,具有一定責任,對丹丹造成了情感傷害。

但考慮到小李所說的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王奶奶財產保全完成後,小李主動配合法院及丹丹完成王奶奶的喪葬事宜,未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因丹丹身在國外,辦理回國事宜需要一定時間,扣除雙方協商、辦理手續的合理時間,酌定由小李承擔150天的冷凍費,即1.4萬元。

綜上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要求小李向丹丹支付

遺體冷凍費1.4萬元

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喪葬權爭議,該怎麼解決?

法官說,喪葬權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一部分,對於喪葬權歸屬順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當死者親屬基於種種糾紛,導致喪葬權存在爭議時,法院往往根據生活常理、公序良俗,結合死者長期共同生活對象、親緣遠近、死者生前意願、家屬實際操持喪事的能力等綜合元素進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因老年人再婚所引發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繼子女之間遺產糾紛屢見不鮮,建議重組家庭老人,在生前應對遺產如何分配、喪葬事宜如何處理妥善安排,避免引發身後糾紛,造成家庭矛盾激化。

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早在之前

廈門就有首例「祭奠權」爭奪戰

未經死者兒子同意

父親的遺體被火化

侄兒一氣之下,將大伯告上思明區法庭

廈門首例「祭奠權」爭奪戰

未經兒子同意,父親遺體被火化

據說,這是廈門首例爭奪「祭奠權」官司。不過,法院最終卻判侄兒敗訴,其各項侵權訴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我爸被火化,我都不知情!」

原告小林:

「未經我同意,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他們就擅自將我父親的遺體火化了!」今年3月,原告小林(化名)將大伯和一家殯儀服務中心告上法庭,他說,被告不僅擅自火化,還私自處理了父親骨灰,致使作為獨子的他不僅無法送別父親,甚至連最基本的日常祭拜都無處可拜。

據悉,2015年7月22日晨,林老漢因搶救失火的公交車被濃煙嗆倒而死亡,屍體存放於被告殯儀中心所屬的殯儀館。「因骨灰不知所終,我甚至無法祭拜父親。」小林認為,大伯和殯儀中心違反公序良俗與社會公德,給他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侵害其人格利益。

因此,小林起訴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要求他們既要公開賠禮道歉,歸還骨灰,還要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真是這樣

那小林的訴訟可就真能理解了

誰能想一夜不到

親爹不見...

可事實,真如此嗎?

「都是近親屬,都有處分權」

被告大伯:

不過,面對侄兒的起訴,大伯卻拿出了小林奶奶的委託書,表示自己是受母親委託幫忙辦理火化等後事,還說他作為死者的大哥,承擔起整個家族的責任,辦理死者後事,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國公序良俗。

原來,2015年7月,林老漢在工作中意外身亡,他的遺體卻到了2016年1月才正式被火化。據大伯說,這165天裡,林老漢的遺體一直冷凍在殯儀館,也不見小林出面主持火化下葬,還由此產生了高達人民幣15832元的遺體冷凍費,這讓逝者怎麼入土為安?

大伯說,小林拖延辦理死者的遺體後事,希望以此獲得更多的賠償款,這樣的行為有違孝道,違反了公序良俗。

因此,大伯認為,權利應與義務相對等,原告不盡孝道,不享有對死者的祭奠權。退一步說,即使他享有祭奠權,祭奠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現在林老漢已經火化下葬了,小林完全可以自己到墓前去祭奠,不存在權利被侵害的問題。

長達五個月,遺體無人過問

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小林在事發後就收到了公安機關出具的《屍體冷藏火化通知書》,裡面載明死者家屬必須在2015年8月2日之前辦理屍體火化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殯葬管理部門將對屍體予以強制火化處理。

但小林收到通知後,從未到過殯儀中心,也沒有就拖延遺體火化時間作出任何說明。直到2015年12月31日,在拖延長達五個多月時間後,殯儀中心才在死者近親屬大伯的申請下啟動火化手續。

另外,法院還查明,林老漢生前與母親李老太太共同居住在一套房產內。在林老漢在世時,小林的奶奶曾為房屋問題與孫子小林對簿公堂,法院也判令小林搬離房屋。雙方在林老漢死後又因相關補助金分配問題再生嫌隙,導致相關補助金至今仍未實際發放。

判決

親屬辦喪事,不構成侵權

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最終判小林敗訴,判決認定大伯和殯儀中心並未侵犯小林祭奠權,因此小林的各項侵權訴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指出,在小林拖延辦理火化事宜的情況下,大伯作為林老漢的大哥出面辦理遺體火化事宜,不僅符合《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關於親屬承辦喪事的規定,更符合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

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對原告進行了苦口婆心的勸說,指出:「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小林在其父親逝後,主張其哀思之情值得肯定;但逝者長已矣,生者如斯夫,小林與大伯作為血肉至親,應珍惜親情、互諒互讓,通過化解矛盾以慰先人在天之靈。」

逝者近親屬都有祭奠權

什麼叫「祭奠權」?

對此,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這是一種「基於與逝者的親屬身份關係,而享有的對逝者表示追思、寄託哀思的人格利益」,祭奠權依法應受保護。

根據《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大伯與逝者林老漢系兄弟關係,其有權承辦林老漢的喪事。所以,法院認為,結合大伯妥善操辦林老漢喪事的事實,不宜認定大伯侵犯了小林的祭奠權利。

至於小林所說的無法祭拜父親的困擾,法官說,通過這場官司,小林已經明確知道父親的骨灰下落,可以通過祭拜等方式合理行使祭奠權利。

▍整合來源:海峽導報、台海網以及網絡,編輯:陳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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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支持:瞿燕飛律師/王欣律師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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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5368d29bce101e8ac9612d65a3f1ef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