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出台升放氣球管理辦法
(速新聞記者 王艷珅)為了加強對升放氣球活動的管理,保障航空飛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日前,宿遷出台了《宿遷市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共30條,《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辦法》中的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因氣象業務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是升放氣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市、縣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升放氣球活動。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辦法》明確,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從事升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本市範圍內升放系留氣球的,應當使用氦氣等惰性氣體充灌,嚴禁使用氫氣作為充灌氣體。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範圍內、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以及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的範圍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升放氣球資質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市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自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升放氣球資質證》。三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升放氣球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取得升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延續。
據了解,升放氣球必須由取得《升放氣球資質證》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現場應當有專人值守。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升放氣球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另外,對違反《辦法》規定的一些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