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最低標準

2023-10-16     幸福東台

原標題:省政府公布最低標準

近日

江蘇省政府發布重要通知

通知內容涉及省內征地區片

綜合地價最低標準

具體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省政府關於重新公布江蘇省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

(蘇政規〔2023〕1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做好土地徵收工作,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省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地區分類不做調整,按照新的行政區劃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徵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徵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徵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採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於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採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四、土地徵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則,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市場供需情況及時調整公布。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執行。

六、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儘快調整或重新公布具體執行標準,合理確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並將調整文件及時報送備案。各項標準均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也不得低於當地現行標準。在實施土地徵收工作中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及相關法律風險的防範化解。在征地批後實施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結餘部分納入縣(市、區)征地補償調劑金帳戶,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帳戶統籌補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政府關於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同時廢止。

附件: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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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丨小東 編審丨小鹿

主編丨小飛 編輯丨大明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4921eec4fe302a3b8eca02b558ad5b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