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2022-05-21     歷史戰爭

原標題: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原本應該是婚姻中最基本的底線,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越來越多的人因為各種原因突破這條底線。有相關數據表明,從2000年到2017年,已婚男人的出軌率從11.8%上升到34.0%,已婚女人的出軌率從3.4%上升到13.4%。而已婚雙方的出軌率則從3.2%激增至10.2%,可見婚內出軌,正威脅著許多家庭的和諧。

出軌率的增長,也意味著離婚率的增長,畢竟現代社會的人從小所接受的都是一夫一妻制的觀念。也不再願意將就著過,合不來就離,相較於那無法挽留的另一半。更多人將目光集中到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上,該爭取的都要爭取,那麼當夫妻一方有出軌行為時,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呢?

案例分享:

1996年6月26日,陸女士與蔣先生經自由戀愛結婚,一開始他們夫妻的感情很好。然而就在結婚不過九年後,陸女士就發現蔣先生在外出軌了,那時她對蔣先生仍有感情。也是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庭,選擇了原諒,蔣先生當時保證自己再也不會做背叛家庭的事。可出軌這種事,有了第一次就再也念念不忘,還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此後2007年、2011年,蔣先生沒能經受住誘惑兩度出軌,面對丈夫的背叛。陸女士算是傷透了心,再多的愛意,也會被一次又一次的背叛所消磨。忍無可忍,她向法院提出了離婚,不過蔣先生再次跪下來哀求妻子不要離婚。或許是被他的哀求打動,或許是顧念著孩子,陸女士心軟選擇了原諒。

撤回離婚訴訟只要求他寫下了三份承諾書,對自己的出軌行為檢討,承諾再犯就凈身出戶。大概是寫了承諾書的緣故,蔣先生安穩了幾年,但到2018年10月又舊錯重犯,如今兒女已經長大成人。她沒什麼好顧忌了的,遂提出離婚,兩人隨後因為財產的分配問題發生了爭執。

主要是因為房子,2013年,夫妻倆購買了一套房子記在陸女士名下。這套房產現價值1080萬元,陸女士認為房子應該歸自己所有,蔣先生認為前妻應該支付自己近四成的房屋折價款。那麼法院最後是怎麼判處的呢?

法理分析:

首先,房子雖然是登記在陸女士一人名下,但這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子。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屬於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劃分: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使用雙方工資、生產收益所購買的房子,自然不屬於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應當參與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分為兩種情況。先是雙方協議處理,當協議不成的時候,才會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之外還有四點需要考慮,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的,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在這起案件中,陸女士既屬於女方又屬於無過錯方。

她有承諾書、轉帳記錄等證據,證明蔣先生在離婚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行為。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傾向陸女士,是符合公平原則的。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酌定該房產權歸陸女士所有。

剩餘銀行貸款由陸女士償還,歸還前夫蔣先生離婚後所出房屋貸款、多項費用相互抵扣後,陸女士需要支付蔣先生房屋折價款約341萬餘元。相當於是按照照顧女方以及無過錯方權益,這套房產,蔣先生只分到了現價三成的折價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兩個人走到離婚這一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蔣先生的出軌成癮。那麼陸女士還可以要一筆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當然,還要不要爭這筆離婚損害賠償,得看她自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42cd1afc4b69bfa6eeed7c5c2f919a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