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實施!普寧市農村宅基地、集體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指引來了

2022-08-29     普寧房產網

原標題:9月1日起實施!普寧市農村宅基地、集體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指引來了

普寧市農業農村局發布了關於印發《普寧市農村宅基地(舊宅改建)、集體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據悉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具體內容如下:

普寧市農村宅基地(舊宅改建)、集體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指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普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普府規〔2021〕3號)等法律文件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普寧市農村宅基地(舊宅改建)、集體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指引。

一、 村民宅基地 (舊宅改建) 申請資格條件

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舊宅改建):

(一)符合我市「一戶」認定情形條件的戶;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及進 行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安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審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寫《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 1);

2、申請人(包括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 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以上申請材料應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二)村級審核。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後 5 個工作日內,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5 個工作日內在《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審查。

沒有設立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農戶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則由農戶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查及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在本村村務公開欄和申請農戶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建房條件、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在《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民委員會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農戶並說明理由。

(三)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當設立宅基地申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資料後,應當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查,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核建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間另計);林業等有關部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項目建設涉及使用林地的,須依法依規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涉及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相關單位在收到徵求意見通知 5 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具體按照下列程序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在宅基地範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在《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 3)簽署審批意見。

2、申請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匯總後上報市自然資源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山邊水邊建房的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履行宅基地審批程序後,村民方可建房。

3、涉及削坡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當先進行風險評估,通過評估後再審批。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辦結,出具《普寧市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件 4)和由接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 5),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布和鄉鎮(街道)政府門戶網上公示(不少於 5 個工作日)。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由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年齡要求等分戶條件的;

(二)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三)申請易址新建住房,但拒絕提交退出原有宅基地承諾書的;

(四)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將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徵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已參與集體建房,住房權益已得到保障的;

(八)有違法用地或者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經處理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不予批准的,須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

(四)施工放樣。宅基地申請人取得《普寧市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申請免費放樣服務,填寫《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申請書》(附件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給予放樣服務。

宅基地申請人取得《普寧市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後可以重新申請。

三、村民申請分配集體建房資格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分配集體建房:

(一)未分配宅基地,且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申請政策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與村集體協商一致,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並註銷原宅基地使用證及其房屋所有權證,憑宅基地「以地換 房」的村民;

(三)原住房不符合規劃或者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安置的;

(四)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的其他情形。

四、集體建房按下列程序申報審批

(一)農戶申請及委託。符合申請分配集體建房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提交《普寧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及委託書(可在申請表的申請理由中寫明委託村級組織實施集體建房);

2、申請人(包括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二)編制方案。編制集體建房方案(包括資金籌措、成本核算、房屋分配、建設計劃等內容),方案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涉及林地的),選址需 避讓自然保護地,並予以公示和徵求意見。

(三)方案表決。建房方案須經過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四)結果公示。表決結果及相關材料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

(五)填寫申請表。村級組織填寫《普寧市農村集體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7),並附計劃分配村民名單、村民申請表和委託書。

(六)鎮級審核。經表決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鎮街審核。鎮街嚴格審查把關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涉及林地的),是否經過民主表決及公示程序,房屋分配對象是否適格等,審核通過後將方案、公示材料、申請表、審核意見等材料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七)縣級審批。市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後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進行複審,複審通過的,准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手續。

(八)項目報建。方案通過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以村級組織為主體申請辦理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

附:原文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41164d677f34a4b8968e26b0403d2a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