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啦!快來看看有哪些新要求!

2024-06-28     京津冀消息通

注意啦!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後文簡稱「《辦法》」)將在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是基於2018年1月發布、2019年8月修訂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延續、深化和完善,修訂內容也與2021年3月起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後文簡稱「《條例》」)內容要求形成有效銜接。

《辦法》的修訂原則是什麼?

《辦法》是對《條例》的深化、細化和實化,規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執行。在《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如下修訂原則:

依法依規、規範管理

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實施水、大氣、固廢、噪聲綜合許可,依法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控要求納入許可管理。落實《條例》要求,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範圍,並規範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突出核心、推動銜接

銜接融合環評、總量、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監測、排污權管理、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等相關環境管理制度。推動排放量統一核算,提出落實自行監測要求,推進執行報告中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數據應用。

「一證」管理,壓實責任

落實「一證式」監督管理,規定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管理內容,提升監管效能。突出排污單位的按證排污以及生態環境部門依規核發、按證監管責任,明確公眾參與途徑,壓實各方責任。

新舊《辦法》主要區別

增加了對排污登記單位的管理

2024版《辦法》將排污登記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體系,要求排污登記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進行排污登記,並對排污登記單位的登記內容、變更、註銷等進行了規定。

完善了排污許可證的內容

2024版《辦法》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記載的內容,增加了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求等的記載。

強化了排污許可證的執行

2024版《辦法》要求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對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要求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加強了對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2024版《辦法》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並規定了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行為的處罰措施。

其他修改

(1)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2)增加了對排污許可證變更、延續、註銷的規定;

(3)完善了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制度。

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3a5902d4a7969698544472d3d3229d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