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劉翔和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有限公司(新東方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審和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稱,劉翔訴稱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有限公司,未經允許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並附商業宣傳信息。
2016年8月,北京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有限公司在公眾號「新東方美國中學留學」發布了題為《從8年前的劉翔到今年的傅園慧,中國這才真正強大起來》的文章,並且文章未經同意使用了多張劉翔肖像圖片,並在文章末尾附商業宣傳信息。
劉翔方稱,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公司未經他許可使用他的肖像圖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他的知名度吸引關注,推廣其產品及擴大其品牌影響力。因此,劉翔起訴新東方前途出國諮詢公司侵犯其肖像權,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提出對方需支付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一審認為,新東方前途未經同意在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劉翔肖像,確實構成對劉翔肖像權的侵害。但是該公司雖使用原告肖像,但照片是網絡上所有劉翔比賽時的照片且並未對肖像進行醜化、污損,侵權行為情節輕微。由於此文章發布時間尚短且及時刪除,並且閱讀量較低,所以酌情判定賠付原告6000元。而因劉翔方未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精神損害,因此法院對劉翔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劉翔方認為判罰過輕,故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結合劉翔的知名度以及新東方公司的過錯程度,肖像使用的範圍,用途等因素符合法律貴定,並無不懂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劉翔方還要負擔二審的案件受理費。
其實自6月起,新東方直播間一夜爆火,關注度速增,一度成為直播頂流,頻繁霸屏。此次事件曝光後,也引發了大量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任何機構和人未經本人同意不能隨意使用他人肖像,支持劉翔維權」 「這不是錢的問題,國人要有維權意識」「他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理」等等。
可能也有網友覺得,此次事件是劉翔在蹭熱度,博關注,這種小事沒必要鬧上法庭,你也不在乎這幾個錢,但客觀的想想,這到底是否是劉翔的問題?如果新東方做事嚴謹點,提前跟劉翔方提出需要使用劉翔的肖像,那也不至於到今天的對簿公堂。而劉翔的維權只是代表了他的一個態度,於賠償無關,於熱度無關。
事實上,近年來肖像維權成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肖像權問題,尤以明星藝人等公眾人物為多。由於名人有一定知名度,容易給企業帶來關注度及盈利,因此有不少企業開始蹭熱度,打擦邊球。但由於企業普遍都具有一定盈利性質,其未經名人同意,發布照片對企業進行宣傳,該行為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