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勝訴」超越職權之下的後果

2023-01-0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在明勝訴」超越職權之下的後果

張某的房屋位於Y市Z區Y街道D社區M綜合市場,且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

2021年9月3日,Z區政府作出《關於對Y街道D社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實施徵收的通告》,上述通告載明了《關於對Y街道D社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及相關的行政復及訴訟權利。

張某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Z區政府作出的《關於對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

2022年6月29日,Y市中院作出行政判決書,以被訴徵收決定主要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確認Z區政府於2021年9月3日作出的《關於對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實施徵收的通告》違法。

但是,2022年4月29日,Y街道辦事處在Z區委、Z區政府、Z區城市管理局等有關領導現場指導下組織辦事處城管保安等多人使用機械對張某房屋進行拆除。該拆除行動在相關新聞媒體上進行了報道。

張某認為,Z區政府、Y街道辦事處、Z區城市管理局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極大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張某委託本所宋曉峰律師代理其起訴Z區政府、Y街道辦事處、Z區城市管理局確認房屋拆遷違法一案。

Y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2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書,以Z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張某起訴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為由,移送Z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焦點:關於本案被告主體問題。

Z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據最高法《關於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5號)第2條之規定,再結合Y市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書,認定Z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同時,Z區政府2021年9月3日作出的《關於對Y街道D街道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實施徵收的通告》內容中「轄區街道辦事處為徵收實施單位」;Y街道辦事處於2022年4月對張某作出《強制搬離通知》,並組織人員於2022年4月29日對張某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再結合庭審中Y街道辦事處的自認,是其組織人員對張某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

確認Y街道辦事處是本案適格被告。

Z區政府和Z區城市管理局有關領導現場指導行為不是具體拆除行為的實施者,因此,Z區政府和區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Z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Y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第一、本案中的強制拆除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拆除行為沒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規,拆除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第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46條第3款規定,本案被告Y街道辦事處是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如果其要對張某的房屋進行拆除,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其強制拆除行為屬於超越職權。

第三、違反法定程序。就本案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34條至第38條規定,行政強制權需要依法享有的該權利的行政機關來行使,行政強制執行只能是由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要事先對張某進行催告,要求其履行義務。張某則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該法第44條規定,如果張某在法定的期限內,既不複議也不訴訟,同時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某於法定期限內,對限期拆除決定沒有提出複議或訴訟,亦未自行履行其拆除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履行完催告義務後,才可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且在進行公告後方可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同時,按照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於張某的決定時,要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行為的理由、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應當聽取張某的陳述和申辯內容。顯然被告Y街道辦事處組織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本案經過Z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Z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Y市Z區Y街道辦事處於2022年4月29日對原告位於Y市Z區Y街道D街道M綜合市場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宋曉峰/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339f5c0c92d91e3fd2371d7d663b0b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