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取消對檢察官不合理的考核後,如何評價檢察辦案?

2024-10-31     南方都市報

近日,最高檢召開會議表示,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上述政策提出後,備受輿論關注,也獲得法學界諸多肯定。10月3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薊門決策135期論壇上,多位與會專家學者對檢察系統考核政策調整展開探討。

有學者建議,檢察機關考核機制應從「競爭性」轉向「達標性」機制,避免各地檢察機關為爭取排名而惡性競爭。此外,考核指標與高質效辦案目標應當具有內在呼應性,同時考慮與如何與其他機關相協調。

10月30日,在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薊門決策135期論壇上,多位與會專家學者對檢察系統考核政策調整展開探討。

檢察官考核從「由粗到細」,再到「不斷精簡」

南都記者關注到,近30年來,我國檢察官考核政策變遷,經歷了「由粗到細」,再「不斷精簡」的過程。

199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考核暫行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檢察官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第三條規定:「檢察官考核的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2002年,最高檢頒布《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明確:「以考核幹警的能力、績效為核心,探索建立能級管理機制。在明確內設機構和工作崗位職責的基礎上,分類分級明確工作目標,以動態考核為主、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實行全員能力和績效考核,獎優罰劣……改善完善業務工作考核辦法,注重對辦案質量、效率和綜合效果的考核評價。」

上述文件規定均屬於原則性內容,並未推出具體的考核指標。直到2020年,最高檢頒布《關於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開始提出大量質量、效率、效果指標:確定了79類業務、160項質量指標、109項效率指標、46項效果指標,明確了三類指標的積分規則和方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表示,考評指標繁雜後會相互涵蓋,模糊不清,無法進行客觀評價。

此後,檢察機關考核指標又經歷了不斷精簡的過程。2020年最高檢首次印發《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標》(下稱《評價指標》),設置指標60項;2023年3月,最高檢修改《評價指標》,將指標精簡至46項;2024年1月,最高檢再次修改《評價指標》,將指標精簡至38項。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

何兵認為,儘管自1995年以來,最高檢相繼出台政策,明確績效考核制度應有的內容,但現實中依然沒有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符合檢察特色的績效考核體系。

從檢察機關考核政策運行模式來看,實踐中,檢察機關考核機制主要包括對檢察人員個人的考核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考核兩種模式。對於檢察人員個人的考核主要參照同級行政機關的業務考核指標,對檢察人員個人進行行政化的績效考核。而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考核機制,則呈現出條線性的特徵,體現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關係。

在何兵看來,上述「行政化」考核方式束縛了檢察機關的獨立性,使檢察院監督職能弱化。而以自我考核、同一標準考核、圍繞政治表現和工作態度考核為特色的考核機制,忽視了檢察機關的職業特色。

不合理考核指標之下的「內卷」和弊病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一些不合理的考核指標設置,偏離刑事訴訟客觀規律,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例如,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萬毅曾發表《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實證研究——以S市檢察機關為樣本的分析》一文稱,某市制定的考核指標細則中,對於撤銷案件、不起訴、判無罪的案件,每名檢察人員扣30分。公訴部門存疑不起訴的,每人扣10分。對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後,經複議改捕,每人扣10分。

何兵認為,上述指標設置不合理之處在於,指標均指向「有罪」而非案件本身,違反了我國刑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蔡元培則認為,以數據為中心的「一刀切」式的指標體系嚴重違背司法規律。司法規律有一定容錯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法院、檢察院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就是考慮到每個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認識和能力上的不足。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蔡元培。

從證明標準來看,各個司法環節也存在不同。蔡元培認為,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到了逮捕條件,但無法達到起訴條件,或者符合起訴條件,但最終被法院判決無罪,在科學的訴訟結構下進行實質化庭審後,法院判決的證明標準要明顯高於檢察機關起訴的標準,但無罪判決並不能否定檢察官的工作,。

「檢察官考核中有一個指標是無罪判決率,這是所有指標中最嚴格的一個,但這一指標設定是非常不合理的。」蔡元培稱。

蔡元培還提到,一些疑難複雜的案件經過上訴、抗訴,可以發揮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作用,但「一刀切」式的考核消滅了司法活力,過度重視排名還會導致檢察機關係統內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在論壇發言。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認為,每個案件的指標都需要在系統中填寫,增加了檢察辦案工作量,而一些不合理的指標設定,並不符合司法實際,使得案件質量也無法得到有效提升。

她舉例稱,高比例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導致檢察機關以考核為導向,將重心放在如何獲得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要求有所降低,也導致案件質效降低,這也是檢察機關指標設定和檢察辦案基本目標相違背的體現。再比如,一些本該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因指標導向而無法退回補偵,導致案件質量無法保障。

此外,勞東燕還提到,不合理的指標設定還會導致檢察系統內部缺乏糾錯的激勵機制,還可能導致辦案數據弄虛作假,難以真正呈現司法辦案真實水平和真實面貌。

取消不合理考核後,如何評價檢察辦案?

10月16日,最高檢召開會議研究加強和改進檢察管理、為基層減負措施,明確提出: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再設置各類通報值等評價指標,不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

上述政策提出後,備受輿論關注,也獲得法學界肯定。多位學者也在論壇呼籲,取消不當考核政策的具體細則應當儘快落地。

何兵認為,最高檢下決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的考核,將管理方式從過於注重數據管理,調整到更加注重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上,是非常準確的,可以有效解決形式主義。

談及對考核指標體系完善的建議,勞東燕認為,檢察機關考核機制應從「競爭性」轉向「達標性」機制,不進行競爭性排名,避免各地檢察機關為爭取排名而惡性競爭。此外,考核指標與高質效辦案目標應當具有內在呼應性,高質效辦案並非要設立不利於被告人的指標,也並非對被告人一律「從嚴從重」。她還建議,檢察機關內部考核指標設定,還應當考慮與如何與其他機關相協調。

蔡元培則表示,考核不能過於注重對辦案人員個人的考核,還應有一定的容錯機制和免責機制,只有建立「非僵化」的考核,才能保證司法活力,符合司法規律,有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

采寫:南都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304cf5b9adaaa53721a6df39156f9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