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村征地這3份公告定乾坤,少一個就違法了!

2022-08-12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2022年農村征地這3份公告定乾坤,少一個就違法了!

導讀:隨著自然資源部近期的接連發文支持,各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望迎來一個集中上馬、動工的高潮期,征地拆遷自然也是少不了的。而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有3份公告是依法必須要有的,少一個征地行為就會涉嫌違法。那麼,這究竟是哪3份公告呢?它們的發布順序是怎樣的?農民在見到相應的公告後又該採取怎樣的權利救濟舉措呢?

【公告一:徵收土地預公告】

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徵收土地預公告是被征地農民在一個項目啟動後所能見到的第一份蓋有縣級政府公章的官方公告,它預示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正式啟動。

第26條中是這麼說的: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事實上,徵收土地預公告通常是一份內容簡明扼要,篇幅不長的公告。其法定的內容就4方面:徵收範圍、徵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和發布後各種暫停、禁止的事項告知。當然這裡面有一個「等」字,不過一般也不會增加太多其他內容。

被征地農民在見到這開門見山的頭一份公告後要務必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停止消極觀望、等待,儘早投入依法救濟權利中去。征地預公告的發布標誌著項目進入了征地補償安置實施階段,項目方至少已取得了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項目的落地將是極大機率的事情。繼續抱有等一等、看一看的僥倖心理,認為自己的房屋、土地不會被徵收是不可取的。

儘管理論上存在出現簽約簽不到一定比例項目無法落地的可能,但從實務來看,這種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二是及時收集整理土地、房屋的權屬憑證和能夠證明其合法的各項證據,為土地現狀調查做好準備。土地現狀調查是征地過程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被征地農民家裡到底有多少房、承包有多少土地,都要靠這一波調查去認定。

如果存在無證、未經登記、未簽合同等情形,就有可能導致居住、使用多年的房屋、土地無法被認定,那麼農民的補償安置利益就會大幅縮水。

三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暫停和禁止」事項,不可試圖通過「三搶」行為增加補償。搶出來的苗木、房屋和附屬物屬於違法建設,根本不可能取得補償,怎麼搶的得怎麼給拆了,還可能要承擔一筆不菲的拆除清運費用,完全是作繭自縛。

【公告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兩個法定環節進行完畢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就即將粉墨登場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簡言之,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部分內容與征地預公告有重疊,但其更突出補償安置問題本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近似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徵收補償方案,是針對項目範圍內被徵收農戶最關心的補償安置政策的統一告知,其內容條款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類似,只是一般不針對特定被征地農戶而已。

農民朋友關注的給多少套安置房、給多少貨幣補償、能不能復建安置、有沒有獎勵金等等,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統統給出答案。

也正因此,法律賦予了被征地農民及利害關係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征地農民提出書面意見的,徵收部門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後予以明確的公告答覆,給出修改或者不修改方案、召開或者不召開聽證會的理由。

需要強調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時內容、篇幅較為複雜,政府會將其印製成冊予以發放,而不是僅僅通過在村務公開欄張貼公告這一種形式發布。

被征地農民在此階段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以書面形式對方案提出修改意見,並爭取聯絡更多的被拆遷村民形成共同意見。一旦取得了聽證的機會,一定要讓專業律師代為參與,這樣才能讓聽證會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不至於流於形式浪費時間。

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未公告方案的情況下直接拿著協議上門入戶要求籤約是不合法的,農民對此一定要堅決予以拒絕,促使徵收方嚴格履行法定的徵收補償程序,從而為自己保住依法救濟權利的抓手。

另有一些地方在方案中就把每一戶的補償數額給列明了,這等於將方案和補償安置決定「二合一」處置。那麼這樣的補償安置方案就是可訴的,農民可就不是光提提意見了。

【公告三:徵收土地公告】

不同於以往「兩公告一登記」時代的征地公告,當前及今後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時大部分被征地農民早已簽完了協議,補償安置工作就此步入了尾聲或者叫「強制實施階段」。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公布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公告的作出前提是項目簽約率達到規定的比例(一般認為不應低於90%)且組卷報批後取得了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征地批覆。徵收土地公告在法律上相當於縣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決定」,依法應當是可訴的。

此外,徵收土地公告往往會為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落實確定起點時間。譬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0條就規定,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應當自發布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統稱徵收土地補償費用)。

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徵收土地公告的發布預示著針對尚未完成簽約的「剩餘戶」將陸續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份決定是對具體農戶補償安置的結論性行為,被征地農民若對此不服一定要及時在律師的指導下複議或者訴訟,抓住提升補償數額的最後機會。

一般而言,建設項目在取得自然資源部作出的先行用地批覆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覆後即可占地動工建設,但開工的前提是依法完成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並嚴格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在未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地上尚有房屋、青苗和其他附屬物存在的情況下,動工建設行為很可能涉嫌違法,農民可及時行使舉報要求查處的權利。

綜上所述,征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公告 就形成了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程序,前兩份公告發布於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最後那份公告是簽訂協議達到規定比例的結果。

這樣一捋大家就明白了,要把功夫下在前面而不是後面。協議都簽得差不多時,剩餘戶所面臨的形勢將是被動、不利的,此即所謂「維權要趁早」的意義所在。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這3份公告並不是征地程序中的全部公告種類,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房屋價值總體和分戶評估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開展情況、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等都有可能會發布相應的公告、公示。農民朋友們要重視整個程序中見到的每一份公告、公示、通知,完整閱讀、記錄其內容並向律師及時傳達,從而跟緊項目推動步伐,不錯過任何一個救濟權利的機會。(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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