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男子非法出售自己名下銀行卡用於接受涉詐資金被刑拘
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
是平時生活中
經常用到的東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銀行卡轉帳
用他人的手機卡實施犯罪
並以此逃脫罪責
在日常生活中
一定要保管好
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物品
不要出租、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
一旦這些出借出售的
銀行卡、手機卡被用於犯罪
那麼出借人、出售人
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甚至鋃鐺入獄
警示案例
周集鎮鎮北村居民劉某(男),因非法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用於接受涉詐資金,涉嫌犯罪,被霍邱縣公安局依法執行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現羈押在霍邱縣看守所,下一步將面臨刑事審判;同時並處以5年內限制開辦新卡、停止非櫃面業務等信用聯合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網際網路帳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帳戶、帳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