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你的話將在法庭上作為你的證詞。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名律師……
於我而言這是一句出自80年代美劇《神探亨特》中,亨特和麥考爾警官每次拘捕嫌犯時都會不厭其煩,明明白白交代一番的經典台詞。
美劇《神探亨特》
這句台詞對於我們這批生於七十年代,當時正是十幾歲的孩子來說簡直是爛熟於心,倒背如流。當時不論是在街頭巷尾還是學校課間你都會聽到有人津津樂道的模仿這段台詞,其熟練程度可遠比背誦語文課文強多了。在我印象中,這部美劇因該是86、87年在中央一台播出的。當時還是孩子的我們自然不懂美國的法律,但對於這段台詞也實在很懵圈:為啥亨特和麥考爾警官每次千難萬險抓到壞人後都要不嫌囉嗦的重複這句話呢?
那時也許沒有多少人能準確的回答出這個問題,於是我將這個疑問埋藏於心慢慢長大,時間一晃已經上了大學。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好像是在90年代中期,溫兆倫,藍潔瑛,周海媚主演的《義不容情》。黎明,劉青雲,陳法蓉主演的《人在邊緣》等港劇開始陸續播出。
港劇《義不容情》
港劇《人在邊緣》
在這些港劇中每當阿Sir抓人前也都會有你有權不說話,但你說的每一句話將來都可能會用作呈堂證供的台詞出現,相信也是不少港劇迷們最耳熟能詳的一句。
港劇《法證先鋒》
再後來,幾乎在所有破案題材的美劇,韓劇和電影中警方在拘捕疑犯前也都會照本宣科的來一遍,雖然大家對於這句話可能都已經見怪不怪了,但相信仍有不少觀眾也會跟我一樣費解,為什麼這些警察抓人前都要費一遍口舌呢?
美劇
韓劇《迷霧》
如果被抓的嫌犯真的有權利可以始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話,那豈不是白抓了嗎?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警官們嫌囉嗦,沒對被抓獲的嫌犯說這句話,那這嫌犯才可能是真的白抓了。因為這段台詞並非編劇或導演的憑空想像,而是一則來自於「普通法系」或稱「海洋法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
1963年3月13日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一名曾進過監獄,且出獄後一直無業的街頭混混Ernesto Miranda 埃內斯托·米蘭達因涉嫌一起嚴重的罪行被警方拘捕。因為受害人的指認,在審訊中他很快便認罪伏法,並被法庭宣判20年刑罰重回了監獄。
埃內斯托·米蘭達
但米蘭達在其律師的幫助下以警方沒有告知自己有權保持沉默,在審訊時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為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後又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結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未獲告知這些權利,背離了個人不得自證其罪的憲法原則。因此米蘭達之前所供認不諱的口供均被視為無效,時任美國首席大法官的Earl Warren 厄爾·沃倫法官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責令重審,並為警方今後拘捕,羈押,審訊嫌犯確立了一個必須明確向其告知的5條自身權力的標準化語言。
厄爾·沃倫
從此,著名的「米蘭達權利」也稱「米蘭達警告」誕生了。
「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警告」的中文譯文如下:
憲法要求我告知你有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從此以後,美國各地開始上演本文開頭所述美劇《神探亨特》中的那一幕,警方在拘捕嫌疑人時就必須向其宣讀這份權力,因此也叫做「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s。剛開始執行這個法律時,由於警告的「詞兒」實在太長了,許多警察呼哧帶喘的抓住嫌犯後,跑得大腦都缺氧了,誰都背不出來全文。但還要保證警告宣讀的嚴謹,更不能丟詞落字,這讓警方十分頭疼。於是警方乾脆把「米蘭達警告」印製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在逮捕嫌犯時拿出來照本宣科。
印有「米蘭達警告」的卡片
警察向當事人宣讀「米蘭達警告」
而落網後的嫌犯也憑藉著「米蘭達權利」開始紛紛上演「打死也不說」的好戲,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不小的困難,讓全美各地警局怨聲載道。不光警方對這項規則有所怨言,自從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與「米蘭達權利」出台以來就在全美引起了軒然大波,一直飽受爭議。
有人認為該項法律的宗旨在於保護公民權利,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的普通人對公民享有沉默權和律師權有可能並不清楚,而自身處於羈押狀態時會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這就可能導致無辜認罪,好人蒙冤的情況發生。因此「米蘭達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杜絕了嫌犯被冤枉的可能性。
也有人認為該項法律對嫌犯保護過了頭,有時甚至無異於「助紂為虐」。一些狡猾的罪犯利用沉默權隱瞞真相,給警方增加破案難度,甚至會導致一些罪犯的逍遙法外。總之對於「米蘭達權利」是眾說紛壇,其爭議也一直延續至今。那麼「米蘭達權利」如此備受爭議,又為何至今屹立不倒呢?
凡事有其弊,必有其利,古今事物皆如此。作者認為「米蘭達權利」的有利之處在於能更好的保障了嫌犯被逮捕後的各項權利,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從而保證了司法程序上的正義,這是法治進步的一種體現。也是被「英美法系」視為傳統和一直信奉的,來自於英國法官,法學家Alfred Thompson Denning 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勳爵的一句著名法律格言: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也就是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簡單來理解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但也正是強調「過程」與「程序」的正義,同時也引發出了「米蘭達權利」的一個弊端。如果必須是在警察完整且準確無誤的宣讀完「米蘭達警告」之後所獲得的證詞才算合法,那麼在實踐的過程中則難免會出現紕漏,或者造成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降低。由布魯斯·威利斯主演的電影《虎膽追兇》講的就是這樣一個故事,外科醫生保羅原本美滿的家庭因歹徒的入侵而破裂。
電影《虎膽追兇》
之後卻因執法部門的效率低下讓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歹徒逍遙法外,最後保羅不得已開始孤身尋凶。
電影《虎膽追兇》
而且因法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那麼「嫌犯的權利」也可能會被一些熟悉法律的人加以利用,從而導致明明證據確鑿的案子但就是無法定罪或是輕判的可能性,甚至會有因為保證「程序正義」而有失「結果正義」的宣判發生。美國電影《守法公民》講的就是這樣的一個故事,格萊德·巴特勒飾演的一名科技武器研究員生活幸福美滿。但一次入室搶劫讓妻子和女兒都受到傷害。雖然證據確鑿,但由於律師的辯護,最終讓罪犯因證據不足而被輕判。
電影《守法公民》
因此懷著巨大仇恨的研究員利用自己的技術和所謂的「程序正義」向罪犯和整個司法系統發起了挑戰。
電影《守法公民》
我還看過一部美國律政劇,故事中有一個壞人本來已經認罪,但他的律師發現警察在拘捕壞人時因疏忽而忘了宣讀「米蘭達警告」,於是否定了警察取證的有效性,從而讓壞人無罪釋放。情節發展到這裡時,彈幕里飄出網友們一堆激烈的文字,有罵律師是惡棍的,也有吐槽美國法律制度荒謬的。起初我也感到很生氣和不解,難道「你有權保持沉默」和「程序正義」就那麼重要嗎?甚至有時以犧牲「結果正義」為代價?為了徹底搞明白從小時候看《神探亨特》就開始的這個疑問,我試圖從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瑞華所著的《看得見的正義》這本書中尋找答案。以下是我在讀完這本書後自己的一點體會。
陳瑞華教授著《看得見的正義》
作為人類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正義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如果從靜態的角度來看,「實體正義」具有明確的價值標準。但如果從動態的角度來看,當「實體正義」處於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時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為所有案件在事實和情節上都不完全相同,因此要想給所有案件的裁判確定一個統一適用的公正結果是不現實的。
這時就需要人類法律制度中還要有「程序正義」,也就是說裁判的過程與裁判的結果沒有直接的關係,「程序正義」僅體現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裁判的過程中,它具有明確,具體且可操作的一套「標準」。簡而言之,如果說一個案件最終裁判得是否公正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的話,那麼,一個案件的裁判過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標準」就不僅僅是當事人所知,而且還能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知。甚至於社會公眾對於裁判是否公正的判斷就是通過觀察法律實施的過程來進行的。那麼這種使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正義」就是「程序正義」。
用最通俗的語言來解釋可以理解為,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就必須要確保判決的過程符合「標準」。我的理解就是,「寧縱勿枉」和「寧枉勿縱」都不是好的司法,用「程序正義」實現「實體正義」才是好的司法。雖然這對於我這樣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理解起來確實有些難度,但我至少通過這本書明白了「程序正義」的目的是為了「實體正義」,這就是一個好的開始。因為作者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因而以上觀點僅代表我個人的淺見。歡迎讀者朋友們能在評論區各抒己見,來談談大家對於「米蘭達權利」的見解。
一個起始於1986年,我所看的《神探亨特》中的「米蘭達警告」終於在33年後我在撰寫頭條號文章時搞明白了。由此,我也開始不斷的鞭策自己,除了繼續多看電影,還要多讀書,多做調查研究,少妄下結論,更不能去當鍵盤俠。因為在網際網路中也會有「米蘭達警告」。
你有權在網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被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