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欺凌事件,「不要再保護這群未成年魔鬼了」

2023-09-27     壹讀

原標題:大同欺凌事件,「不要再保護這群未成年魔鬼了」

震驚的壹讀君|敏敏 七七

雖然校園欺凌事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很多人對此也有一定了解,但山西大同小學男生遭遇同班同學的極端欺凌,還是讓不少人震驚、憤怒。

據此前報道,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的孫某某是該校小學四年級學生,9月16日,孫某某告訴家人自己曾在學校遭遇同學毆打,追問之下,孫某某的父親第一次得知,兒子自二年級開始就常被同班同學凌辱,「對方經常打他,逼他舔對方的生殖器、肛門,甚至用生殖器侵犯他……」。到了四年級,另一名同班同學也開始凌辱孫某某,「涉及辱罵、毆打、身體侮辱等」。

很快,這件事在網上引起關注,網友們紛紛震驚,「這麼小的孩子居然能做出這種事」。

孫某某父親將兒子的遭遇寫成文字材料,欺凌孫某某的兩名同學在上面摁下指印|圖源網絡

關部門也很快行動起來。9月23日,大同市教育局發布通報,表示大同市教育局高度重視該事件,已連夜派工作組進駐學校並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調查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9月26日,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表示,經查,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

對於趙某某和晉某某的處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聯合工作組責令趙某某、晉某某及其監護人向孫某某及其監護人誠懇道歉,同時組織力量對學生及家長開展關護、安撫、心理疏導等工作。」

通報還寫明了對學校及相關負責人的處罰:責令大成雙語學校立即整頓、限期整改;解除許某的校長職務,辭退副校長兼小學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白某某、涉事班級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師侯某。同時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對大成雙語學校新學年縮減招生規模的決定。

對於侵犯者趙某某、晉某某這樣的處理結果,很多網友表示難以接受,「如此惡劣的欺凌行為,道歉就完了?」「就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就可以不用承擔實質處罰嗎?」。

刑事責任,幾歲以上該承擔

對於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不少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

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確實如此。只要不滿14歲,無論犯什麼罪,都不用負刑事責任,哪怕殺人放火。

2006年,黑龍江一13歲男孩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因為不滿14歲,不用承擔刑責,就給放了。女孩一家上訴,得到賠償9021塊。結果男孩不滿,為泄憤殺了女孩母親,全身有19處傷口。

最後被勞教1年零6個月。

2006年,黑龍江一13歲男孩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因為不滿14歲,不用承擔刑責,就給放了。女孩一家上訴,得到賠償9021塊。結果男孩不滿,為泄憤殺了女孩母親,全身有19處傷口。

最後被勞教1年零6個月。

在14~16歲之間,只有以下8種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會負刑事責任,其他的,不用。

就算要受刑事處罰,還有個東西叫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不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不止我國這麼規定,在刑罰上給未成年打折,全世界多是如此。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犯罪,不能判處死刑。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規定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超過40個國家跟中國一樣,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限定在14歲。

圖源:經濟學人

因為未成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對犯罪和世界的認知不健全,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在刑罰上對未成年犯罪採用教育、引導為主的懲罰措施,保護未成年,是有一定道理的。

現在的孩子,已經不是之前的孩子了

但問題是,現在的孩子已經不是以前的孩子了。

現在的孩子,早熟。

據統計,未成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齡不斷降低,7~13歲年齡段就開始第一次犯罪的比例已經提高到未成年犯罪總數的9.8%。

有學者以重慶為例,重慶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數一直呈上升趨勢,目前已經占到18歲以下犯罪人員總數的17.7%。

北京一中院發表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也顯示,從2009年到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且手段殘忍。

2015年湖南的殺師案,就是典型案例。

2015年,湖南一學校三名學生,分別才11歲、12歲、13歲。三人在教師宿舍門口,用棍子將一52歲老師打死。之後三人清理了現場血跡,將屍體藏在床底,並拿走了老師的手機和2000塊錢。然後到網吧,淡定地打遊戲。

2015年,湖南一學校三名學生,分別才11歲、12歲、13歲。三人在教師宿舍門口,用棍子將一52歲老師打死。之後三人清理了現場血跡,將屍體藏在床底,並拿走了老師的手機和2000塊錢。然後到網吧,淡定地打遊戲。

情況更糟的是,未成年的重新犯罪率也不低。

據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03~2007年的統計數據,初次犯罪年齡小於 11歲的,有 65%的人會重新犯罪;12~15 歲的,再犯率為 54%。

也就是說,浙江15歲以下犯罪的,基本每兩個人就有一個會重新犯罪,高得有點駭人。

官方數據《中國的司法改革》寫的是,2002~2011年,我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在1%~2%。

只靠從輕處罰,對未成年進行教育和引導,並不能有效減少越來越低齡化的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犯罪,仍然是個問題。

一些國家開始尋找改善措施,試圖讓未成年犯罪處罰得更合理——既能威懾犯罪又能體現保護未成年。

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看起來是個辦法。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或地區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14歲及以下,有至少17個國家或地區的孩子7歲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甚至還有一些國家或地區,如美國,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限制(有一些州沒有,一些州有)。

我國也有專家提出建議,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2歲。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調至12歲: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圖源:央視時政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正式施行。

年齡不是判刑與否的唯一標準

到現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個標準化、一刀切的劃分。

12歲僅僅是個生理年齡,一個人到底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還得兼顧心理狀態。如果有些未成年人,生著9歲的命,卻操著18歲的心去犯罪,到底該不該判刑?

目前,我國對於未成年人負不負刑事責任,有且只有一個標準,滿不滿12歲。不滿12歲的人,哪怕後果再嚴重情節再惡劣主觀惡意再大,都不能定罪量刑。

但在有惡意補足年齡制度的國家,這不行。

惡意補足年齡,即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犯罪之人對犯罪有明確認知還進行主觀惡意犯罪的,哪怕不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英國,滿14歲才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10~14歲的人犯了罪,如果有證據能證明他們是主觀惡意犯罪而不是淘氣,哪怕才10歲,也得受刑。

我國也有學者探討過惡意補足年齡制度本土化的問題,總的來說,這確實不是一件,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問題。

南京大學博士狄小華在相關論文中表示,要想實踐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不僅要明確該規則的適用範圍,也要明確的含義與認定惡意的證明標準以及惡意與受審能力,並補足與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相配套的刑罰制度。

法律保護為未成年人而設,但不能只保護那些犯罪的未成年。犯罪的人是得到從輕處罰了,可那些被傷害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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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28ec312b2406fa0c0a821eb270db4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