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糾紛能訴至法院嗎?宅基地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原標題:宅基地使用糾紛能訴至法院嗎?宅基地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導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宅基地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因宅基地的占有、使用而發生的爭議。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公民享有的一種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因此,當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對爭議的宅基地進行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這一規定明確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經行政機關處理,不得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一、宅基地使用糾紛能訴至法院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可以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宅基地糾紛是可以起訴的,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村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雙方應當事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政府進行調處。村民如果不服,可以訴諸法院。不過,這件事情必須要在三十天內處理。

二、宅基地糾紛應遵循哪些原則?

(1)尊重歷史,兼顧現實

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案件時,應當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地對有關歷史問題作出公平合理的處理。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要尊重歷史事實,不能把「黃曆」當成「新帳」;對已形成的宅基地爭議,要分清是非責任,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規定,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依法行政」的原則,處理好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於宅基地的認定不能脫離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不能脫離現實生活中已經形成的事實。

在認定事實時要從有利於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對農民合法擁有的宅基地,應當予以保護;對農民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農民不存在違法建築的宅基地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歷史因素、地理位置、經濟條件等客觀因素,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2)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

宅基地糾紛發生後,行政機關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時,應注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處理宅基地糾紛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尊重歷史,兼顧現實,實事求是地處理。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農民集體。在宅基地確權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的合法權益,切實保護農民集體成員的合法財產權。

在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時,應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對歷史上已經合法使用宅基地而現在要求確權的,應先解決當時的土地使用關係問題,再進行確權。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使用等方面,要考慮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沒有土地來源證明,又未經批准,亂占耕地建房等「一戶多宅」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後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應依法保護。

(4)有利於歷史和現狀的調查研究

農村宅基地糾紛,大部分都是歷史遺留問題。對於這些歷史遺留問題,除了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核實外,還應當充分尊重歷史,本著尊重事實、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研究,分清是非責任,明確爭議土地的使用權。對那些由歷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土地糾紛,應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在此基礎上,分清責任,依法解決。而不能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藉口,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和擴大宅基地面積。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面積,其部分就屬於違法建築;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面積,其超過部分將無法獲得房產證。

(5)有利於爭議雙方的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協商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協商解決。

2、堅持自願、平等。在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時,要充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要求,特別是要照顧到弱者的利益;要以有利於雙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為出發點,平等協商解決糾紛。

3、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對於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必須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對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要以利於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6)兼顧集體和個人利益

在宅基地爭議處理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土地承包戶的集體和個人利益。對農民來說,宅基地是其重要的財產權利,也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農民只有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才能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才能有穩定的居住和生活條件。在發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時,應當堅持公平合理、兼顧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維護社會穩定。

宅基地糾紛是農民之間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對這類糾紛要採取疏導方式解決,同時要嚴格區分個人之間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和因集體組織與個人之間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嚴格區分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避免將民事案件轉化為行政案件進行處理。

(7)堅持調解優先原則

宅基地糾紛大多是發生在鄰里之間,多由土地界限不清、宅基地界線不明確造成的。因此,解決宅基地糾紛首先應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在調解中,應先從鄰里關係上著手,通過做思想工作,使之互相理解,消除隔閡,取得共識。如果調解無效,才進行法律程序。

但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的,應當確認該協議有效;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中,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糾紛的存在及爭議的土地、宅基地的具體位置。如果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土地、宅基地位置及四至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在明提示:

出現這種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不能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書,需要雙方先進行協商,爭取簽訂和解協議,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請政府出面處理,如果對政府的裁決不滿意,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在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時,要遵循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