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2023-04-12   文化產業評論

原標題:最新出台!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3844期文化產業評論

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出台了《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發展水平,規範命名管理工作,更好發揮園區基地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管理辦法》共分六章29條,主要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命名程序、示範任務、支持措施和管理監督等方面內容。

編審 | 時光

編輯 | 半島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一圖讀懂:《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對文化產業發展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關於規範推進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的有關部署要求,近日,文化和旅遊部出台了《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發展水平,規範命名管理工作,更好發揮園區基地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為樹立典型、以點帶面,推動我國文化產業向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自2004年起,原文化部開展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經過多年發展,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在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激發文化創新活力、豐富文化產品供給、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示範帶動作用,已成為推動產業發展的重要工作抓手。

隨著我國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文化產業面臨新的發展形勢和任務要求,對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已不能很好適應工作需要。在總結近年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基礎上,根據文化產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文化和旅遊部制定印發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六章29條,主要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命名程序、示範任務、支持措施和管理監督等方面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包括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的概念範圍和功能定位、建設管理工作原則、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工作職責等。

第二章「示範園區創建和命名」、第三章「示範基地申報和命名」。分別規範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的命名方式和程序,對申報主體、基本條件、申報流程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示範與支持」。主要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獲得命名後的建設發展任務,以及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地方政府在支持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建設發展方面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主要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在定期報告發展情況、有關事項備案報批、實施動態管理、問題處理方式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第六章「附則」。主要對《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實施時間及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等方面做出規定。

三、《管理辦法》主要特點

根據文化產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管理辦法》在內容上主要突出以下特點:

一是突出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價值導向、文化引領和創新驅動,將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要求貫穿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各環節。

二是注重持續發展提升。專門規定了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獲得命名後的建設發展任務,並明確示範期限,要求期滿進行覆核,合格後才能繼續保持稱號,以促進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

三是強化示範帶動作用。將推動業態優化升級、促進行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要求納入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的功能定位,並在申報條件和命名後的建設發展任務中提出相應要求,進一步強化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在產業發展中的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四是完善動態管理機制。明確以日常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加強動態管理,並規定了予以通報、警示或者撤銷命名的具體情形,以確保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的建設發展質量。

五是壓實安全主體責任。將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作為創建示範園區和申報示範基地的基本條件,並明確規定園區基地如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的,將撤銷其命名。

《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升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建設發展水平,規範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示範園區,是指經文化和旅遊部命名的,文化企業集聚並形成良好產業生態和服務體系,對區域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園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示範基地,是指經文化和旅遊部命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實力和行業影響力,在推動文化業態優化升級、促進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文化企業。

第四條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擇優命名、動態管理、突出示範」的原則,堅持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文化和旅遊部依據本辦法統籌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的命名、建設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遊部產業發展司具體負責。

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的申報推薦、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範園區創建與命名

第六條 示範園區採取創建方式進行命名。園區要創建成為示範園區,應當先取得創建資格並開展創建培育。文化和旅遊部驗收合格後,命名為示範園區。

第七條示範園區的創建主體為所在市(地、州、盟)、直轄市轄區(縣)、省直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範園區申報、培育、建設和管理工作,並為示範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條申報創建示範園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園區設立滿2年,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創建主體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已將園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重點建設項目,並有專門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四至範圍明確,產業布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注重土地集約利用,不存在違規用地、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或者以建設文化產業園區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行為;

(五)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園區建設發展工作,管理有序、運轉良好,具有較高服務水平和較強創新管理能力;

(六)園區定位明確,特色鮮明,文化企業聚集程度高,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善,建設發展水平居所在省(區、市)同類園區前列,具備持續發展條件和進一步優化提升潛力;

(七)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八)已是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或者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確定的重點培育園區。

第九條示範園區創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文化和旅遊部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園區創建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園區,由創建主體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示範園區創建申請並報送創建方案和建設發展規劃,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初審並擇優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

(三)確定創建資格。文化和旅遊部對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推薦的園區組織開展評估論證,擇優擬定獲得創建資格的園區(以下簡稱「創建園區」)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園區,由文化和旅遊部納入創建名單並予以公布。

(四)開展創建培育。創建園區創建期自創建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不少於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強化政策支持和機制保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統籌推進園區創建工作,並定期向文化和旅遊部報送創建園區建設發展情況。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支持創建園區提升建設發展水平。文化和旅遊部對創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導和支持。

(五)提出驗收申請。文化和旅遊部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驗收工作。創建主體可以根據園區建設發展實際,在創建期內向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初審認為達到驗收要求的,提請文化和旅遊部驗收。

(六)進行驗收命名。文化和旅遊部按照示範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對通過初審的創建園區組織開展驗收並公示驗收結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遊部命名為示範園區,命名名稱由體現園區所在地區和品牌特點的前綴詞加「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字樣組成;未通過驗收或者創建期滿未申請驗收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三章 示範基地申報與命名

第十條示範基地採取擇優遴選方式進行命名。由企業自願提出申請,經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推薦、文化和旅遊部評審等程序,從中擇優遴選若干企業命名為示範基地。

第十一條申報示範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滿2年,以演藝、娛樂、動漫、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藝術品、工藝美術、文化會展、文化裝備製造、文化投資運營等文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營業務;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具有較強實力,經營狀況良好,發展水平居於文化行業同類別企業前列,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速高於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其中主營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創新能力突出,在推動業態優化升級、加快文化科技創新應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和示範帶動性;

(五)經營管理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六)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七)已是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或者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重點培育的企業。

第十二條示範基地申報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文化和旅遊部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開展示範基地申報工作並進行初審,擇優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中央企業申報示範基地,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申報。

(三)開展評審命名。文化和旅遊部對推薦企業組織開展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擇優遴選擬命名企業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命名為「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

第四章 示範與支持

第十三條 示範園區示範期為5年、示範基地示範期為3年,自獲得命名之日起計算。文化和旅遊部對示範期即將到期的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組織開展覆核,通過覆核的,保留命名並重新計算示範期;未通過覆核的,撤銷其命名。

第十四條示範園區應當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速集聚創新要素,健全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並在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推動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示範基地要堅持規範經營、創新發展,提供更多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持續推進內容創新、業態創新、技術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不斷增強自身發展質量效益與核心競爭力,在帶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強國際合作、深化產教融合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文化和旅遊部將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建設發展納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加強政策引導,完善聯繫服務機制,為示範園區、示範基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並依法在企業培育、人才培養、資源對接、項目服務、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機構,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園區、示範基地建設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地方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在資金、土地、項目、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持續強化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支持,為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營造良好建設發展環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示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示範基地應當於每季度首月報送上一季度發展情況,於每年首季度報送上一年度發展報告。

第二十條示範園區的園區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建設發展規劃,以及示範基地的企業名稱、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示範園區因發展需要,擬調整四至範圍、運營管理機構的,應當由所在市(地、州、盟)、直轄市轄區(縣)、省直轄縣(市)人民政府經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文化和旅遊部同意。

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遊部採取日常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示範園區、示範基地進行動態管理,總結推廣建設發展的典型經驗做法,對存在有關問題的予以通報、警示或者撤銷命名。

第二十三條 示範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部給予通報:

(一)園區內文化企業、文化項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園區文化產業發展主要經濟指標連續兩年低於所在省(區、市)文化產業發展平均水平的;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或者報批同意的;

(六)對照示範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園區建設發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第二十四條示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部給予警示:

(一)產品或者服務內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主要經濟指標明顯低於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的;

(三)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的;

(六)被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或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二十五條示範園區、示範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遊部撤銷其命名:

(一)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或者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不再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主營業務的;

(三)連續停止運營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報或者警示後,相關情形在一年內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示範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有其他影響示範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保持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稱號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撤銷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示範園區、示範基地被撤銷命名後,不得繼續使用示範園區、示範基地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開展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建設工作,管理辦法和命名文件抄報文化和旅遊部。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化部辦公廳2010年7月印發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辦產發〔2010〕19號)、2014年4月修訂印發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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