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行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立法歷程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職能職責、特別法人地位等。
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將於2023年12月進行二審。
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北京開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會議審議。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
2024年6月1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成 員
第三章 組織登記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