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後要價2000元,不給就刷機!派出所:無權強制要求歸還

2023-12-04   多彩貴州網

原標題: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後要價2000元,不給就刷機!派出所:無權強制要求歸還

近日,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取餐處,後被一名男子拿走。事後男子表示,想要拿回手機,女生需向他支付2000元。12月2日,當事女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自己的手機里有重要資料,還有過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

男子撿到手機後,向失主索要千元

11月19日晚,張同學一行三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館用餐,其間張同學發現手機不見了。久尋未果的幾人選擇報警求助。民警趕到現場後,調取了餐館監控。視頻顯示,張同學將手機遺落在了取餐處,後來,手機被一名30歲左右的戴眼鏡男子撿走。

監控視頻截圖

「當時挺開心的,以為手機馬上就可以找回來了。」11月22日,張同學在警方的幫助下,與監控視頻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聯繫。但讓張同學沒想到的是,對方提出了兩個讓她難以接受的方案:一是張同學支付2000元,耿某將手機還回來;二是耿某支付給張同學2000元,「買」下手機。

張同學說,她的手機剛用了不到一年,購買時花了6000多元,手機里存有很多重要資料,還有過世家人的照片。

「我還是個學生,沒有那麼多錢。」張同學反覆請求耿某歸還手機,但對方堅持要價2000元,甚至威脅說如果不給錢就刷機。

聊天截圖(受訪者供圖)

僵持之下,耿某最終答應在2000元的基礎上減少500元。「他讓我出1000元,另外的500元,他跟餐館要。」張同學說,為了保住手機里的資料,她答應了耿某的要求。

12月1日,張同學從1000餘元的生活費中拿出500元轉給了耿某,耿某答應將手機郵寄回合肥。「他給我發了快遞單號,讓我再轉他500元,我說發貨後再把剩餘的500元轉過去,結果他就把快遞取消了,我再聯繫他,他只回復了一個字『滾』。」張同學說,後來耿某將之前收到的500元退給了她。

當地派出所:

無權作強制要求,建議失主向法院起訴

12月2日下午,當事餐館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耿某此前確實聯繫過餐館,並提出要幾百元好處費,但因為老闆不在,工作人員未答應其要求。

記者聯繫到耿某,他表示目前還沒有刷機。當記者詢問他準備如何解決此事時,耿某未作回應。

隨後,記者聯繫到張同學報警的轄區派出所,接線人員表示,警方無權強制要求耿某將手機歸還,建議張同學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耿某。

律師:耿某負有歸還手機的義務

湖北征和律師事務所董文明律師表示,《民法典》第314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民法典》第316條還規定,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耿某不僅負有歸還手機的義務,同時在歸還之前還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手機受損、滅失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其儘快歸還手機給張同學,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機的所有人是張同學,雖然手機目前由耿某保管,但並不是耿某的財物,如果耿某拒不歸還,屬於侵占他人財物,張同學可以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訴耿某返還手機。

「另外,該男子提出要買下這部手機,這個要求也不合理。因為這部手機本來就是張同學的個人財產,該男子不能強行要求購買。」付建表示,如果耿某真的將手機進行刷機,那麼他就涉嫌破壞他人財物,同時也涉嫌侵犯他人個人隱私權和信息權。

來源:極目新聞、北京青年報

編輯:章 瑤

編審:安軼倫

審簽:李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