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2023-06-25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案情簡介

王先生系山東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房屋。因項目建設需要,其承包地、宅基地及其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徵收過程中相關徵收單位與其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王先生諮詢律師後,發現其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

王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立案材料提起訴訟,撤銷行政協議。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後,遲遲不予立案,王先生多次與法院溝通,法院一直以等通知敷衍了事。那麼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法院收到立案的材料後,應當登記立案,如果當場無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當在收到立案材料的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應當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拖延時間,遲遲不給立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遇到這種情況,有以下幾種救濟途徑:

一、向法院或上級法院投訴

遇到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後7日內不立不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該院院長進行投訴,或者向該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部門投訴,投訴後一周內需要給反饋,也需要持續跟進。

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

《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形,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懇請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以保證當事人的訴權。

四、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五、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2013)》第十四條第規定 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據此,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督請求,由監察部門協調處理,保證當事人的訴權。

以上就是面對法院不立不裁的救濟途徑,選擇合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訴權,必要時可以諮詢律師了解維權的具體方法。(張葉/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y/0239bb62d46a2f49f3241a59040e83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