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歐盟等國升級燃油標準、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俄烏衝突等多重原因影響,國際油價持續攀升且海運及相關費用種類越來越繁多、複雜,海運費用占進口成本比重越來越高,出現了企業漏報或者多報有關海運運輸費用的情形。為進一步引導企業準確、合規申報,減少企業合規性申報風險,小編簡潔梳理了海運費及相關附加費用等情況。下面,請隨小編一同了解下。
一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組成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213號令)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 、進口海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計入完稅價格要同時滿足的什麼條件?
進口海運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計入完稅價格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與運輸有關。
(二)應計算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
(三)由買方實際支付、應當支付的。
三、什麼情形視為與運輸有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與運輸有關:
1.進口貨物的基本運費;
2.進口貨物的運輸附加費(包括燃油附加費、低硫燃油附加費、貨幣貶值費等其他各類常見附加費用);
3.引航費、拖輪費、解纜費等港口費用;
4.運輸途中發生的倉儲費用;
5.運輸途中產生的其他費用。
四 、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認定條件?
(一)境內輸入地點,是指在承運進口貨物的國際航行運輸工具進入我國關境後,進口貨物首次離開該運輸工具的地點 ;
(二)起卸前,是指貨物起卸行為開始之前。「起卸前」是區分各項費用需不需要申報的重要節點。起卸後的費用不需要申報。
五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如何計算?
1、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買方實際支付、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2、對於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已經計入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不應重複計入完稅價格。
3、如果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無法確定的,應當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海關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如果作為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不是通過自身動力進口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如:購買的船舶是通過拖輪拖至進口口岸的,應根據買方向承運人實際支付的拖輪費,或者拖輪成本計算運費金額。
進口貨物運費計算總結
1、FOB成交方式
FOB+ 輸入地點起卸前運保費
2、CIF 成交方式
CIF- 輸入地點起卸後至CIF地點運保費
若以上提到的相關費用未單獨列明,成交方式為FOB的,由海關估定;成交方式為CIF的,則不予以扣減。
六 、不同成交方式下進口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該如何填報?
小貼士
01、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可以在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不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根據《審價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並且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02、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涉及到的價格條款、運輸條款比較複雜、各種費用的名目較多,納稅義務人有義務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配合海關完成單證審查工作,從而避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風險。如果仍不明確,可以向企業備案地直屬海關提出價格預裁定申請。
來源:阿拉關務人整理自福州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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