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楷、翁美曬、石獅市楚豹服裝工貿有限公司

2019-07-29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明楷(身份證號:3505821971****4032)、

翁美曬(身份證號:3505821973****4047)、

石獅市楚豹服裝工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治與被告翁明楷、翁美曬、石獅市楚豹服裝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93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翁明楷、翁美曬應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還原告汪淑治借款本金200000元並支付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450元,由被告翁明楷、翁美曬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辦法官:李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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