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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木子李:
剛參加工作那會,就在朋友組織的飯局上和前男友認識了,他主動追的我。
戀愛三年後,他向我求婚,我提了一個條件:需要給我父母8萬元彩禮。沒想到,他當場就和我翻臉。為此,我們分手了。
半年後,他花了16萬,和他現在的老婆閃婚了。
我就不明白了:1)我們三年的感情真的抵不過他和他老婆半年的感情嗎(確切的說,還不足半年);2)他為什麼可以為他老婆花16萬,卻不捨得為我花8萬,難道是因為在我們戀愛期間,他感受到了我太好說話了?
事實上,彩禮也不是我父母必須要的,只是我覺得,我父母養育了我二十多年,在結婚的關鍵時刻,我應該對我父母有個交代。
對前男友的財政狀況我還是比較了解的,拿8萬元出來,並不太難為他,更何況,在我們戀愛期間,我並沒有糟蹋他的錢。甚至,在我們交往期間,我比他花的錢還要多,因為我每個月比他多兩千元的收入。
這件事讓我很受傷。
木子李編後語:
很多人就是這樣:把最壞的脾氣留給了「自己人」,可悲的是,兩個人經歷了三年的交往,很自然就成了自己人。
後來呢,他不是花了兩倍的價錢,娶了他現在的妻子。
不能說他不愛你,只是:1)他想通過換人的方式,來尋求新鮮感;2)他習慣了你的懂事,但是,結婚讓他拿彩禮,超出了他的預期;3)他若不愛你,他就不會主動找你求婚。
可能,太熟悉之後,感情就會變得非常脆弱。
我相信,你前男友在和你分手後,肯定後悔過,那又怎樣?
沒必要為已經失去的感情,黯然神傷,因為,前途一片光明。
在此,我想對所有人說:
當別人對你好的時候,千萬不要因為別人偶爾對你不好了,就記恨對方;
我們每個人都會有自私的因子,如果可以多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不要輕易放棄那個已經彼此熟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