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賭的後果嚴重程度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賭資金額相對較小,又不是賭場的組織者和網站的維護工作人員,且鑒於具有舉報情節,那麼可能屬於後果輕微、不予追究的行為。
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科技的高速發展,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成為少數不法分子犯罪作案的平台,尤其是近幾年,網絡賭博的現象時常被查處,犯罪人利用網際網路方便、靈活、安全的特點,在網上聚眾開賭,許多參賭人錢財受到較大損失後,想要報警告發又擔心自己受牽連,那麼,網賭輸了報警後果是怎樣的呢?
1、賭博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報警,警方有權沒收賭資;
2、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3)《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1)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3)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4)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5)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6)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1)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2)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3)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關於網賭輸了報警後果的問題,首先對於違法犯罪行為,公民都有舉報揭發的義務,而參賭的後果嚴重程度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賭資金額相對較小,又不是賭場的組織者和網站的維護工作人員,且鑒於具有舉報情節,那麼可能屬於後果輕微、不予追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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