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2019-07-29     三明日報

張某曾與前男友同居並生育一女,後因感情不和分手,女兒跟隨張某生活。2016年3月至4月期間,張某與蔣某某經雙方父母介紹認識。不久,蔣某某及父母到張某租住處提親,張某同意與蔣某某定親,雙方擇日定於同年10月1日按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儀式。為表誠意和謝意,蔣某某向張某父母支付了3萬元聘金,並給了張某2萬元作為零花錢和購買金銀首飾的費用。隨後,張某帶著女兒入住蔣某某家,與蔣某某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張某因看病需要,還多次從蔣某某父親處拿錢。同年6月,張某與前男友通話後,獨自離開蔣某某家前往南平與前男友生活,並拒接蔣某某電話,擇期的結婚儀式也未能如期舉行。

因無法聯繫上張某,蔣某某向張某父母提出返還彩禮要求。張某父母認為雙方未能如約舉行婚禮是蔣某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退還彩禮。一氣之下,蔣某某以張某涉嫌婚姻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尤溪縣公安局經過偵查認為,張某的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向蔣某某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隨後,蔣某某與父母又向尤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及其父母返還聘金等共計5.8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經尤溪法院審理後,判決張某及其父母向蔣某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2.7萬元,駁回蔣某某及其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普法:

關於彩禮,國家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男女雙方及各自親屬向對方給付的財物也並非都屬於彩禮,如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為表愛意,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物一般不以彩禮論,男女雙方基於禮節贈送給對方親屬的財物一般不以彩禮論,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財物也不以彩禮論。

本案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聘金3萬元,系男方為促成雙方達成婚約而支付的款項,具有彩禮性質,在雙方未能如約完婚的情況下,男方依法是可以主張返還的。至於返還多少,因法律就彩禮返還比例並未作明確規定,故本案結合婚約雙方過錯程度、有無共同生活、有無辦理結婚登記等情形,酌情予以裁量。男方在訂婚時給付女方的2萬元零花錢和首飾錢,因系男方基於禮節贈送給女方的,具有贈與性質,故不予返還。男方父親在蔣某某與張某同居期間給付張某看病的款項,因男方無法舉證證明給付的具體數額,且也不屬於男方依照習俗給付的,故認定為具有贈與性質的財物,不予返還。

其實,除了婚約財產案件存在彩禮返還問題,離婚糾紛、宣告婚姻無效糾紛和撤銷婚姻關係糾紛案件中也可能存在彩禮返還問題,但這些必須以解除婚姻關係、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關係為前提,否則不予處理彩禮問題。

(陳容妹)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weTNQmwB8g2yegNDl6d1.html